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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立法程序,既是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保障,其本身也是民主的重要载体。 改革开放新时期,中国立法者在抓紧制定相关法律的同时,始终孜孜以求,努力建立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立法程序,不断提高立法工作本身的民主“含量”,使民主的光辉照耀法律草案审议、修改、表决的全过程—— 审议是立法最重要的环节。20世纪80年代初以前,法律一般是一审通过。1983年3月,海上交通安全法草案的一条规定在常委会会议上引起激烈争论,导致草案未能在当次会议上交付表决。 这一“意外事件”成了中国立法者完善审议程序的契机—— 开始于1981年的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起草步伐加快。1987年,常委会议事规则表决通过,不仅明确了法律草案的具体审议程序,还原则建立了“两审制”的立法制度。 1998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决定,此后审议法律草案一般实行三审制;2年后通过的立法法把立法工作本身纳入法制化轨道,正式确立了法律草案“三审制”。 从此以后,法律草案大多经过三次审议才交付表决,一些争议较大的草案甚至需要进行四审、五审甚至更多次的审议。 “赞成2799票,反对52票,弃权37票,通过!”2007年3月,社会上曾经激烈争议的物权法获得高票通过。前后历时5年、总共审议8次——针对物权立法中意见纷纭的重大问题,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始终以各种方式听取各方意见,从常委会到全国人代会,不断刷新我国法律草案审议次数的纪录,生动展示出中国立法过程中的民主含量…… 分歧重大的立法项目,有通过凝聚共识闯关成功者,也有分歧难以消弭折戟沉沙者—— 2002年8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厅。每位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案头,都摆着一份罕见的文件——关于终止审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草案的书面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