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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民主本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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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 2011-03-11 09:10:17 新华网    新闻报料

  以人民的利益为皈依——共和国的法律,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始终是人民权益的忠实守护者

  2011年2月25日。人民大会堂。共和国最新的一部法律——车船税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

  这部法律虽然只有薄薄4页、全文不到2000字,但与初审的方案相比,能每年为9000万车主减少车船税负30亿元——

  车船税立法焦点问题,是如何确定乘用车税额方案。提请初审的草案只降低了1.0以下排量的税额,多数车主负担增加。审议中,许多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适当降低税负;随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公众也纷纷提出“减负”的重大诉求。

  各方面的意见特别是社会公众的呼声,引起了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高度重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方面经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最终测算提出更加符合公众期待的新方案,使排量2.0升以下、占乘用车87%的车主的名义税负没有增加。

  这一颇具戏剧性的立法故事,深刻地揭示了这样一个真谛——

  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共和国法律,必然以人民利益为最终皈依,必然是人民权益最忠实的守护者……

  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这样庄严宣告:

  “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54宪法用专章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作出了详细规定。古老的东方大地上,人民第一次拥有了国家根本大法的守护。

  洞穿岁月烟云,1982年宪法实现了与54宪法的直接“精神对接”,使我国拥有一部真正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法。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原主任委员杨景宇饶有兴趣地介绍了这两部宪法的传承与变化:与54宪法相比,82宪法在结构上作了一个重大调整,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这章提到了“国家机构”之前,作为第二章,紧挨着第一章“总纲”。

  “宪法结构的这一调整,绝对不是简单的技术问题,而是具有深刻含义。”杨景宇说,“这样可以更好地体现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邓小平同志曾经就此明确表示:还是要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摆到国家机构的前面。”

  从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到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权益和利益;从明确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到宣布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1982年宪法的四次修正,都坚持与时俱进、修宪为民的理念,着力保障人民的各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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