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760834xu: 1、我公司为青岛市一外资企业,因为一些变化需作股东变更,请问,在公司性质不变的情况下,青岛市本地人可否更为本外资企业的股东? 2、新开办个体工商户,怎样编制资产负债表?不知道实收资本一栏要如何填写。 以上急盼您的回复,谢谢! 李明均律师:根据我国《中外合资企业法》、《中外合作企业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境内自然人不能成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除非境内企业被外资收购而成为外商投资企业,原境内企业的股东可以保持不变。 第二个问题建议您咨询工商相关部门。 网友京海:某香港公司(简称A),我的一个高中同学,移居加拿大,并在加拿大开了一个贸易公司(简称B) ,B通过EMAIL联系A,向A采购一批产品,但双方并未签订合同,只有一份A的形式发票(此形式发票也并未盖章),B收到A的形式发票后把货款汇到A的公司账户上,然后A生产并出口发货。 B收到货后,经检验,大部分货物不是当时与A确认的自动型产品,而是另外一种手动型产品(这两种产品虽然可以通用,但是市场上的价格却相差一倍),与A协商换货未果,B计划与A打官司,并委托我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信息: 1、此纠纷自始至终都是用邮件联系,没有合同以及其他带有公司印章的相关文件;只有一份A发给B的形式发票,而且没盖章。 2、目前A公司一口咬定当时确认的产品就是手动型,但是B在邮件中注明了购买自动型产品。而且行内人士一看产品价格就知道是自动型的还是手动型的了。 3、具我了解,A公司注册地是香港,但其办公室是在大陆(也就是香港离岸公司)。 我想请教您的是,上述这种情况,打赢官司的几率有多大?能否在大陆起诉A公司,而不用到香港起诉?起诉需要准备哪些证据?我朋友开这个公司也不容易,请给些建议,多谢!!! 李明均律师:凡事在没有最终的结果前,都不要放弃。经过努力,也许会得到自己想要的结果。 1、适用法律和管辖地点的问题: 我认为:如果B能提供A公司在大陆的办公场所、联系方式和相关财产等的证据,以及该笔业务是在和大陆从业的工作人员办理的,那么根据中国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最密切联系地的原则,可以在中国起诉,并适用中国法律。在实践操作中,对该类型的案件到底哪个法院可以受理,还要看具体省区的高级人民法院对涉外案件的管辖规定。 2、需要准备的证据包括双方往来的邮件,汇款凭证等所有相关资料中能够证明双方业务关系的资料,对货物自动型和手动型的市场价格提供有效证据,并对以上证据要分类编号。 目前的情况对B公司显然不利,但是还有补救措施,B公司继续与A公司保持联系,可以采用电话录音(要有磁带)和传真的形式,将该业务的真实过程补充确认下来。以证明当时B采购的货物是自动型的,而不是手动型的。如果诉讼,要及时采取保全措施,以便对A公司形成制约。 以上意见谨供参考。 留言板:我公司为一国内有限责任公司,现拟控股一家外商独资公司 就如下几个问题予以咨询: 1、如我公司以多数股份控股,是否可继续享受国家给予外商独资企业的优惠政策,并需履行哪些法律方面的手续? 2、如我公司将该公司股份全部收购过来,是否符合公司法规定?若继续保留被收购公司法人资格,是否可继续享受国家给予外商独资企业的优惠政策,并需履行哪些法律方面的手续? 3、如我公司以整体收购(买断)形式收购,并注销被收购公司法人资格,是否可继续享受国家给予外商独资企业的优惠政策,并需履行哪些法律方面的手续? 李明均律师: 1、外商投资企业外资比例为25%以上的可享受举借外债的优惠政策,其他如税收方面的政策内外资已无区别。 需到外经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后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2、贵公司收购该公司全部股权后,该外商独资公司变更为内资公司,需外经部门的批准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3、如前所述,该外商独资企业性质已变更为内资企业。 被收购公司注销程序如下: (1)成立清算组、选举清算组负责人; (2)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到工商局领取公司注销登记备案材料,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3)在报纸上刊登清算公告 (4)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订清算方案; (5)办理清税证明; (6)制作清算报告并连同其他文件报送工商局,申请公司注销登记; (7)公司注销登记完成后,在报纸上公告公司注销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