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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板上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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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上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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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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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前三年合计5,000万港元盈利(最近一年须达2,000万港元,再之前两年合计须达3,000万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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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设盈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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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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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具备三年业务记录,且须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层下营运,对若干指定类别的公司(如基建公司或天然资源公司)放宽三年业务记录的要求,或在特殊情况下,具最少两年业务记录的公司也可放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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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显示公司有两年的“活跃业务记录”且须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层下营运,接受基建或天然资源公司或在特殊情况下公司的“活跃业务记录”少于两年;营业额、总资产或市值超过5亿港元的公司允许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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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线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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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无有关具体规定,但实际上,主线业务的盈利必须符合最低盈利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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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主力经营一项而非两项或多项不相干的业务,但允许有围绕该单一业务的周边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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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目标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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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无有关具体规定,但申请人须列出一项有关未来计划及展望的概括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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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载列申请人的整体业务目标,并解释公司如何计划于上市那一个财政年度的余下时间及其后两个财政年度内达到该等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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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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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上市时市值须达1亿港元;期权、权证或类似权利上市时市值须达1000万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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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无具体规定,但实际上在上市时不能少于4600万港元;期权、权证或类似权利上市时市值须达600万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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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公众持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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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万港元或已发行股本的25%(比较高者为准),如市值超过40亿港元,最低公众持股量可减至10%。上述最低公众持股量规定在任何时候均须符合期权、权证或类似权利(“权证”)须占已发行权证数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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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市值3000万港元以上或占发行股本的25%,总市值40亿港元以上公司,市值10亿港元或发行股本的20%;期权、权证或类似权利(“权证”)须占发行的权证数量的20-25%(视上市时的市场需求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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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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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上市时最少须有100名股东,而每100港元的发行额须由不少于3名股东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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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时公众股东至少有300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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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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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如进行任何与申请人有竞争的业务,会导致申请人不适合上市(视个别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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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上市时并持续的作出全面披露,董事、控股股东、主要股东及管理层股东均可进行与申请人有竞争的业务(主要股东不需要作持续全面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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