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hipop:我一公司收到国外客户订单,规定交货期为去年八月,不久收到客户开来L/C,规定“Shipment must be effected on or before September 2008”。我方于9月10日装船并顺利结汇。经过一个月,客户来电因迟装船的索赔,问: (1) 我方为什么能顺利结汇? (2) 这种索赔有无道理?我方可否讨价还价?可考虑用何方法? (3) 本案中我方应汲取的教训是什么? 李明均律师:贵公司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为银行信用,贵司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情况下,银行应支付货款。信用证规定 “Shipment must be effected on or before September 2008”可被理解为9月或9月之前装船,贵司9月10日装船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因此贵公司能顺利结汇。 贵公司未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期交货,已构成违约,因此客户索赔有道理。但是,对于客户的索赔,贵司无需全部接受,要区别情况对待。如果合同已约定违约责任,则贵公司应按照合同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合同未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则贵公司应赔偿客户的实际损失,客户亦应提供证据证明其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无论何种情况,相关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都可与客户协商,在双方都能接受的金额内支付。 信用证与作为其开立基础的合同虽然是相互独立的交易,但信用证的开立要符合合同规定的条件,合同没有规定的,不能在信用证上随意添加,合同已有规定的,不能任意更改。如果信用证与合同规定不符时,就应该要求改证,待取得修改后的信用证时再发货,否则就有可能要承担违约责任。 留言板:借款人是日籍华人,现居住广东,被借款人在青岛,请问哪个法院有管辖权? 李明均律师:你好。因为借款人是日籍华人,本案是涉外诉讼。 首先要看双方是否有有关争议解决的诉讼管辖约定。如果有,在诉讼管辖上以双方的约定为准。 如果没有约定,那么根据国际私法的相关规定,我国法院是有管辖权的,被借款人可以向我国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此时要确定的是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由你所述看来,借款人居住在广东,要确定借款人是否有住所或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以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为准)。如果有住所或经常居住地,那么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适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被借款人可以向被告所在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如果没有,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借款人可以选择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最后,由于本案涉外,在确定级别管辖上,要看本案涉及的诉讼标的额的大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重大涉外案件。所谓重大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在本案中,确定中级人民法院有无管辖权,关键要看涉及的借款金额的大小。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借款人在确定选择哪一地方法院后,结合前述标准,看是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还是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留言板:我在国外读书时买了一部汽车,可我前段时间急着回国,所以也没卖车。本想再回去时再说,可现在工作已经落实,而且回去的话往返飞机票又得一万多,实在划不来。 我该怎么办?有没有什么公证之类的东西?可以让我在国外的朋友帮我卖了该车。 李明均律师:一般来说,可以在国内公证机关办理委托国外朋友代为售车的公证文书,然后由受托人代为售车,但慎重起见,建议你咨询一下国外的车辆过户部门,像你这种情况需要何种形式的授权委托,再进行办理。 网友7567890x:我公司的外资企业批准证书过期4个月未办理延期手续。请问还能补救吗?请教补救方法。 李明均律师:《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本身并没有期限的制约。你所说的“过期”,我想应当是证书所载的“经营年限”已经届满,而你未向有关部门办理延期。 根据《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延期有关问题的意见》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期限需要延长的,企业应当在企业经营期限届满一百八十日之前(以下简称“规定期限”)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审批机关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超过企业经营期限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期。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迟于“规定期限”提出延长经营期限申请的,审批机关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企业在经营期届满三十日之前(含三十日)提出申请的,审批机关可以受理其申请。 (二)企业在经营期届满前三十日内及企业经营期届满后提出申请的,审批机关不予受理,但由于不可抗力导致的情形除外。 根据你所说的,你的情况应当属于第二种,如果不存在任何不可抗力导致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延期,那么审批机关将不再予以受理。至于补救措施,建议你到审批机关咨询。 网友海游:去年10月美国一客户收到其供应商货物后,发现与样品不符,质量太差无法使用。当时也没有正式的合同,客户也没有权威机构的验货报告,现在如果客户要诉诸法律应对其供应商,应该如何进行? 李明均律师:实体上,美国客户向该供应商索赔需相关证据证明:样品是该供应商确认的、货物系该供应商交付、所供货物质量与样品不符(需提供检验报告),从而可以主张存在事实上的买卖关系,以及供应商负有质量瑕疵的违约责任。 程序上,如果该供应商系中国国内法人,可向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留言板:我公司与荷兰一公司签订了2年的购货合同,书面也做了合同签订,第一批货物已按月交付。后来荷兰公司口头要求改签货物规格,否则拒绝收货。我公司后来陆续按照后改的规格给荷兰公司送了第2、第3批货物。荷兰公司照收货物,并且也付清了货款。但是现在在送第四批货物的时候,荷兰公司拒收,并要求我公司严格按照原合同规格执行。我想问问荷兰公司在收第2、第3批货物的时候,该供货合同是不是已经变更了?荷兰公司能否拒绝接受第四批货物?如果想继续履行合同,应该如何进行 李明均律师:贵公司是否保留发给荷兰公司的第2、3批货物规格确为改签后的货物规格的相关证据。如果保留了相关证据,且荷兰公司也的确如贵司所述收货付款了,则说明合同双方以实际行为表明同意变更原合同约定的货物规格,双方应该按照变更后的货物规格继续履行合同。 但如果贵公司保存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合同双方以实际行为表明双方均同意本合同的修改,由于贵司提供的第4批货物的规格与合同约定不相符合,则荷兰公司有权利拒收第4批货物,并要求贵司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鉴于贵司与荷兰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购物合同,贵司若想继续履行合同,建议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供货,双方对合同内容变更的协商一律采取书面形式。最稳妥的方式为特快专递;如若采用电子邮件方式协商则要注意通过双方公司邮箱,避免用私人邮箱;由于传真的收发很难举证,建议不采纳传真的方式。 网友zhuan8:我英语达到专八水平,去年通过了司法考试,今年找工作想去有涉外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实习,以后想做涉外律师.我想请教您的是出国留学回来的律师是否在涉外律师行业具有特别的优势呢?我听说没有出国学过法律的做涉外律师只能做助理律师,永远不可能成为真正的涉外律师,请问是这样吗? 李明均律师:有出国留学背景的人员在语言上的确可能有一定的优势,现实中也大量存在着“海归”们被各大律所争相聘用的事实,但尽管如此,也并不意味着国内“土产”的人才在跟“海归”们竞争的时候就必败无疑。事实上,许多国内院校英语专业毕业的人才通过自己的不懈努力,不仅通过了司法考试,还进入了优秀的律师事务所,并且在涉外领域有了相当的建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