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言板:涉外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是几年?谢谢! 李明均律师:案件涉外与否主要对法律适用和诉讼程序有影响,不是区分诉讼时效的标准。一个民事案件,不论是否有涉外因素,只要适用我国法律,就需适用我国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换言之,我国法律不是以案件涉外与否为标准去确定时效期间,而是以案件性质和类型为标准规定时效期间。根据《民法通则》,一般的时效期间为2年,称之为普通诉讼时效。除此之外,还有特殊时效,散见于各部门法。现就涉外民事活动中经常遇到的几种纠纷的特殊诉讼时效作一解答: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的时效为4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侵害之日起计算。具体详见我国《合同法》第129条。 (2)海上货物运输索赔时效为1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具体详见《海商法》第257条。 (3)航次租船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2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具体详见《海商法》第257条。 (4)海上旅客运输索赔时效为2年,分别依照下列规定计算:有关旅客人身伤害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有关旅客死亡的请求权,发生在运送期间的,自旅客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因运送期间内的伤害而导致旅客离船后死亡的,自旅客死亡之日起计算,但是此期限自离船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年;有关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具体详见《海商法》第258条。 (5)海上保险合同赔偿时效为二年,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具体详见《海商法》第264条。 (6)航空运输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民用航空器到达目的地点、应当到达目的地点或者运输终止之日起计算。具体详见《航空法》第135条。 (7)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时效为5年,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具体详见《保险法》第27条。 (8)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时效为2年,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具体详见《保险法》第27条。 网友libyli:我买的房子才两年,现在卖掉说得等五年后才可以过户给我们,所以只是和卖主到公证处公证,请问到时过户还得和原卖主一起去办手续吗? 李明均律师:我不知道你所称的“公证”是指什么样的公证。 实践中,大量二手房交易中因为税费问题,采取一种“授权委托书公证”的方式进行买卖,即卖方授权某人代其办理房产过户等事宜,并将书面的授权委托书予以公证,待条件成就时授权委托人持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与买方共同到房产登记机关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而无需卖方出面。 需要提醒的是,即使授权委托书经过公证,委托人(即卖方)也有权撤销授权。 网友35ps:我们票出口货物,近期被海关查验交付保证金后海关运行我们提货。但是我们在提箱的时候这个船务代理要求我们必须把货物在 现场拔箱 提货 并要求我们支付近10000元的费用 分别是 港口制期费 箱使费 退关费 等。这些费用我们部分已经交付 。但是他们这个船务代理非得要求我们再另行支付这些额外的费用 我们资讯其他货运代理这些不是我们应该承担的责任。所以我们拒付。为此他们要提出在我们不在场的情况下 私自将货物拔出放在其他们认为合理的指定地点。请问律师 他们有权利这样做吗? 李明均律师:我们不知道货物退关的确切原因,是船公司原因?还是托运人原因?原因不同,责任就不同。根据问题中所述情况,现假定是托运人原因导致退关。 题述纠纷属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船务代理公司是船公司委托的代理人,其法律行为视同船公司的行为。船公司的法律地位是承运人。 我国《海商法》第66条第1款规定:“托运人托运货物,应当妥善包装。并向承运人保证,货物装船时所提供的货物的品名、标志、包装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的正确性;由于包装不良或者上述资料不正确,对承运人造成损失的,托运人应当赔偿责任。”第67条进一步规定:“托运人应当及时向港口、海关、检疫、检验和其他主管机关办理货物运输所需要的各项手续,并将已办理各项手续的单证送交承运人;因办理各项手续的有关单证送交不及时、不完备或者不正确,使承运人的利益收到损害的,托运人应当付赔偿责任。” 据此,由于托运人原因导致货物不能出运,托运人需向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赔偿的金额,原则上限于船公司遭受的实际损失。这涉及到费用项目和标准是否合法、合理的问题。一般来说,船公司都公开滞期费、箱使费的收费标准,船公司的收费不能高于这一标准。对于其他的费用,比如退关费等等,需有相关的证据支持,比如合同、发票、付款凭证等。有些时候,船公司可能会利用其优势地位,开出较高的收费金额。但只要不是高得离谱,大部分托运人最终还是同意付款。这可能出于多方面考虑,也是为了防止损失扩大的需要。 问题中谈到,已经向船公司支付了部分费用。这些已支付的费用船公司应予以扣减,对此,托运人应向船代或船公司提出要求。 船公司在其损失未获赔偿的情况下,有权留置退运的货物,直至申请拍卖。但在处理方式上,应依法进行。在托运人不积极配合的情况下,船公司若是为了降低货物保管费用,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可以适当的方式处理货物,但应确保货物不遭受损害。 基于上述分析,这种状况持续下去,一方面会导致费用增加,另一方面货物可能会发生贬损,对托运人均为不利。我在此建议托运人尽快与船公司交涉,争取降低费用,取回货物。 留言板:我挂靠某公司向韩国出口服装,由于客人指定韩国某船公司威海办事处将货物电放,致使我4万多美金货物没能结汇.05年青岛海事法院判决韩国某船公司赔偿我的所有损失.但在执行中遇到困难,至今未能追回欠款,希望能得到帮助 李明均律师:这是一个判决如何得以执行的问题。 问题中谈到执行中遇到困难,但不知是什么性质的困难,是执行主体不适格,还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是其他原因导致执行不下去?不能执行的原因是症结所在。必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过,近几年来,该类案件很多,执行不下去的原因多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如果是这样,除了努力搜寻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及时通知法院付诸执行外,还没有其他特别有效的办法。需要说明的是,在国际法上,国家之间地位平等,法律制度也不同,彼此之间无管辖权,不存在一个国家去另一个国家强制执行判决的情形。这是法院判决和国际商务仲裁裁决在执行问题上最大的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韩民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中也没有将承认和执行对方国家民事判决作为司法协助的项目。所以,本案判决不存在去韩国执行的问题。 留言板:我老公在国外,如果我们想离婚,应该怎么办? 李明均律师: (1)必须通过法院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即便你们已达成离婚协议,也不能通过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只能通过法院解决婚姻关系。 (2)确定管辖 如果你老公是中国公民,只是不在中国境内居住,这么你可以到你户口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法院去起诉离婚; 如果你老公是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你可以到婚姻缔结地或夫妻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你老公是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你可以到夫妻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你们夫妻都是中国公民,夫妻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3)国外一方无法联系的情况下 国内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提交结婚证、原告身份证、对方国外的住址,以及其他相关证据。法院审查立案后,一般会询问原告是否能与被告达成协议事宜,若不能,或被告杳无音信,法院会逐级将诉讼文书转到外交部,通过“外交途径”等方式送达。可能会出现两种情况: 其一:对方收到法院传票后,作出答辩,法院择日开庭,裁决是否判离; 其二:对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被告,法院经用公告方式送达诉状或传唤,公告期满不应诉,法院缺席判决后,仍应将裁判文书公告送达。自公告送达裁判文书满6个月的次日起,经过30日的上诉期当事人没有上诉的,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常,如果是缺席判决,法院一般仅就人身关系作出裁决,而对于财产部分,一般不予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