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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昨日召开的青岛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了《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我市通过劳动保障监察立法为劳动者撑起了“维权伞”。值得注意的是,《条例》在赋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行使监察职责与管辖范围中,特别明确可以纠正和查处用人单位在用工时“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以担保和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行为”。 集体投诉可推选代表 《条例》规定, 为了方便劳动者方便投诉,同时也为了避免有关部门推诿扯皮,《条例》规定: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直接管辖的劳动保障监察范围。 而对于劳动者投诉用人单位违法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有权向用人单位主要用工行为发生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集体投诉的,投诉人可以推选代表投诉。 用人单位扣证件将受罚 《条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五百以上两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单位违反规定延长劳动派遣工作时间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高温天气下需停工休息 “桑拿天”“秋老虎”,对大多数从事户外工作的劳动者来说,在高温天气下作业是一种煎熬。《条例》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法纠正和查处六种行为,其中特别包括“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的作业”行为。这意味着,如果被用人单位强迫“高温作业”,劳动者可以直接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 根据我市监管部门今年下发的通知要求,当气温达到35℃以上时,11:00至15:00间不得在阳光直射下施工作业;当气温高于36℃时,要立即停止露天施工作业。 此外五种可依法纠正和查处的行为是:未依法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的;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不执行女职工、未成年工、残疾人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不执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关于劳动保护及工作时间规定的行为。 不付加班费当心被查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情况实施监察,依法纠正和查处下列行为:(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关于支付劳动者工资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