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中国也将放过“辛普森” 记者从有关方面了解到,目前,我国相关部门正在紧锣密鼓地制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该“游戏规则”一旦制定,将标志着我国法制史上的又一次飞跃。 按此规定,即使侦查和检察部门取得的证据是真实的,仅仅由于取证过程不合法,即程序违法,它所提交的证据也将被排除在定罪量刑的依据之外。到那时,类似刑讯逼供所取得的证词,将永无“见天日”之时。 长期以来,法律界的人们曾有一个形象地比喻:把靠非法渠道、程序违法得到的证据称为“毒树之果”。按此种理论,即使树上接出了“果实”,但是产生它的土壤、根基,从根本上、从源头就是被污染的、有毒的。 正因如此,美国当年的橄榄球明星辛普森“杀前妻及男友”案,才会得出“无罪”的结论:因为证明他有罪的证据,是警察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的。 人们的认识是,一旦执法人员动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被认定(哪怕它的确是真的),有朝一日,这些拥有强大公权力的部门,就有可能动用非法手段去“拿出”一个合法公民犯法的证据和结论。意味着,任何一个公民的人权都可能受到侵害。 他山之石:国外拒证可获罪 按照国际惯例,证人一般都要尽三种义务:一是证人必须作证;二是法庭审判时,一定要当庭作证;三是要如实作证,不能作伪证。 违背此三项义务,会带来以下责任:拒不作证或拒不出庭作证,可实行拘传、罚款,甚至司法拘留,最严重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英国的“蔑视法庭罪”,最高可判服刑一年。 当然在尽义务的同时,证人也同时享有补偿权及保护权:目前,国外许多国家都建立了“证人补偿制”,德国和日本有专门的《证人作证补偿权》。由法院负责误工费、食宿费、交通费等,国家拨专款将此项开支列入法院办公费中。 英国:英国的一些法院,专设有“法院服务处”,证人作完证后,可直接去那里的小窗口领取相应补偿金。 德国:德国的《刑事诉讼法典》第51条专门写明了“应传不到之后果”:依法传唤而不到场的证人要承担由于应传不到造成的费用。对他同时还要科处秩序罚款和不能缴纳罚款时科处秩序拘留。对证人也准许强制拘传;在再次应传不到的情况下,可以再一次科处秩序处罚。 法国: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10条规定:如果证人没有到庭,预审法官可以对拒绝出庭的证人采取传讯措施,通过警察强制其到庭,以传讯通知书进行第五级违警罪的罚款。证人应不迟延地直接带到采取这一措施的法官处。证人如在此后出庭,在出具附理由的证明后,在共和国检察官的请求下,预审法官可以解除处罚。如果证人出庭但拒绝宣誓作证,预审法官也可对其处以同样的刑罚。 第111条规定:对任何公开声称认识某种重罪或轻罪的犯罪人而又拒绝回答预审法官为此向他提出问题的人,应判处11天至1年的监禁和375法郎至2万法郎的罚款。 第113条规定:如果按照前款规定听取其证言的证人,在接到传唤时并非不可能到庭而未到庭,预审法官可以判处证人以110条规定的罚款。 意大利: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第207条规定:如果证人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外拒绝作证,也应当重申上述告诫;如果证人继续拒绝作证,立即将有关文书移送公诉人,以便依法进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