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证人,法律还是空文 而我国许多案件的证人之所以不愿出庭作证,除了受其心理因素的影响外,更为主要的因素是我国法律法规对证人出庭作证缺乏相应的保证性措施。在公民拒不履行义务时,法院不能代表国家强制其履行义务。 另一方面,在保障证人出庭作证的合法权益方面,也缺乏相应的证人出庭的补偿及保护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有关司法解释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其释义第47条 审判长彭学坤告诉记者,我国社会中普遍存在的取证难、通知证人到庭难、证人出庭作证难等“拒证”现象,其形成原因有: 一、某些组织和个人法制观念淡薄,法律意识不强。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但有许多单位和个人缺乏应有的履行义务观念。 二、我国法律缺乏强制作证的措施。我国《民诉法》、《刑诉法》都规定,凡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但法律对不履行作证义务的人应该怎么办,没有任何的规定,致使许多证人可以随意地不作证。 三、证人的权利与义务不统一。我国1979年《刑法》没有打击报复证人罪,因此在《刑法》修改时,即现行《刑法》第308条,增加了打击报复证人罪。但这些规定却过于原则,缺乏具体的实施办法:如保护措施的设定、落实,对违法或犯罪行为的追究、制裁等细则,致使这些规定流于形式,成为一纸空文。 惨案发生后,我国著名刑诉法专家、北京大学教授陈瑞华分析指出,证人不出庭当庭作证,至少有三方面的危害: 首先,使法院无法对证言的真实性做出准确判决,不能面对面质证。第二,对被告人是很大的不公平,使被告人失去了与证人当庭对质的机会,使其辩护权受到削弱。第三,造成了我国审判方式表面上是“公开审判”,实质上是“黑箱操作”。 著名律师田文昌也对记者说,我国从原来的宣读证人证言,到现在的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是审判制度改革中最能体现“司法公正”的措施之一。但在目前司法实践中,之所以难度很大,与人的观念有关;同时,也缺乏相应的证人保护措施。 他认为,“证人保护”的含义是多方面的。一方面强调证人必须出庭作证,这是他作为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另一方面,则必须加强司法机关对证人及时、有效地保护,使证人不论遇到来自哪一方的威胁时,都能及时得到行之有效的保护,不再一人“孤军奋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