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不出庭,居然有法可依 洪道德教授称,其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根本就没有规定证人必须出庭作证制度。进一步而言,甚至可以推导出证人有权不出庭作证的结论。 《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知道案件情况的人,有作证的义务;并没有强制规定证人有义务必须出庭作证。证人出庭不出庭在两可之间:如果到庭,则依照相应的规定程序、步骤进行作证;如果没有到庭,则宣读其证言笔录。 次外,《刑事诉讼法》一方面没有对证人审前作证与庭上作证进行区分;另一方面,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询问证人、收集证言是侦查行为之一。证人既然接受了侦查人员的询问调查,提供了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就意味着已经履行了公民作证的义务。那么,要求证人出庭作证,岂不是让同一个公民多次履行同一项义务?面对这样的既不合情又不合理亦无法律依据的要求,证人当然有权拒绝。 换一个角度考察,洪教授认为,法律似乎又要求证人出庭作证。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法官接触证人证言、被告人口供、被害人陈述等言词证据,只有一种场合和机会,那就是在法庭上。法律不允许法官在法庭之外(即庭下)接触证人。第一、法官必须保持中立,第二、一切证据只有在法庭上调查核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但是在审判中,法官对庭上宣读的证言中的疑问,往往会在开庭之后找证人调查核实,再作为定案根据加以运用。这种做法被誉为法官认真负责的表现,殊不知这是违法的。 这样一来,势必出现无法解决的矛盾。证人不出庭,控方宣读未出庭证人的证言,辩方提出合理的实质性质疑或者反对意见,合议庭、法官怎么办? 如果认定证言合法真实有效,并据此判决被告人有罪和处罚,辩方会问,针对该证言质疑或反对意见排除了吗?没有排除,凭什么认定并采用未经查证属实的证言;如果不予认定,并据此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为由宣判被告人无罪,控方会问,辩方所提的质疑或反对意见查证属实了吗?控方所宣读的证言被排除了吗?没有排除,凭什么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对被告人定罪判刑? 可见,严格执法的结果,是法庭出不了判决!一个法律把程序弄成这个样子,真是令人哭笑不得。 在程绍武案和刘建设案开审时,北京市高级法院刑一庭刘京华副庭长认为,我们对证人是否出庭的规定太笼统弹性过大,传证人前难以准确把握,缺少诉讼各方公认的统一标准。 据了解,刑诉法司法解释有这样一条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符合下列情形,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1.未成年人;2.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3.其证言对案件的审判不起直接决定作用的;4.有其他原因的。” 刘京华副庭长认为,对于被告人不认罪的、关键证人证言前后明显矛盾的、各方对供述证言有较大争议的案件,拟明确规定“证人应当出庭”。建议以此作为诉讼各方公认的“证人应当出庭”的统一标准,取消难以准确操作的“证人可以不出庭”的部分规定,避免主观随意性和争议。 洪教授也建议可分两步走:第一步,允许控辩双方宣读未到庭证人的证言。如果另一方没有质疑或所提质疑意见非实质性的或者不合理的,则证言有效,证人无须出庭;如果遭到对方的实质性反对或对方所提质疑合理,则证人必须出庭接受质证。否则,所宣读的证言没有法律效力,失去证据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