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请向弱势的辩方倾斜 目前,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对控辩双方的诉讼权利不对等,没有向诉讼弱势的辩方倾斜。 据记者了解,法律只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新的证人到庭”,没有规定有权申请原有证人到庭。刘京华副庭长说,立法的这一漏洞,导致申请变更原证言的证人到庭,缺乏法律依据,因其不是“新的证人”。法官驳回相关申请不违法。 此外,法律规定特别 法庭上,辩方是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最多的一方,但是,控辩双方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诉讼权利却不对等。 刘京华庭长认为,现代诉讼制度文明的显著标志是,在程序和诉讼权利上应向弱小的私权利倾斜。被告人处于被羁押状态,面临刑罚处罚。我国90%的案件没有辩护人参与诉讼,人身不自由孤立无援的特定身份,决定了他们是诉讼的弱势群体。控方主体公诉人,以国家公权力为后盾,法律规定的权力很大。诉讼权利不向私权利的辩方倾斜,难以实现诉讼双方的庭审控辩职能。 向美国法院学习,只审10%刑案 据记者了解,美国等海洋法系国家只对占总数近10%的被告人不认罪案件开庭审理。证人出庭作证,由一名法官和陪审团进行强化控辩职能的庭审,充分展示审判程序的透明度,而且仅一审进行事实审。占总数90%以上的刑事案件适用辩诉交易程序结案。实行案件的繁简分流,只对被告人不认罪的少数案件进行证人出庭的庭审,节约诉讼成本和提高诉讼效率。 据称,1996年我国修订的刑诉法,借鉴和设置了海洋法系国家强化诉讼双方的庭审控辩职能,重要标志是证人出庭作证。但是,我国没有同时借鉴和设置对被告人认罪案件不开庭审理、无须证人出庭的辩诉交易程序,没有实行案件繁简分流。 刘京华副庭长认为,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有很大缺陷,其中之一就是全部刑事案件一审都开庭审理,一、二审都进行事实审。我国人口多刑事案件基数大,只要开庭就存在申请证人出庭的可能,证人都出庭作证,是诉讼各方力所不及的,哪个国家都无法做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