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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被杀血案惊全国 恶果频现保护成空谈(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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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 2010-01-14 14:28:21 青年周末 现有新闻评论    新闻报料

    证人被害,恶果频现

    刘桂安报复杀害证人案在日照某法院开庭之前,法院事先给该案直接证人发了“出庭通知书”,他们都收到了,也按了手印。可开庭那天,4名证人一个也没到庭。

    一进法庭,审判长便宣读判决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桂安为报复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二人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第65条第一款、第57条第一款、第36条、第

64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桂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刘桂安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法本死亡补偿费24390元,丧葬费8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3620元,共计28810元。

    记者调查发现,刘桂安在杀人之前已预谋许久。自知杀人要偿命,他不仅安排一家老小全部外逃,而且,除了几间破房子,他把家里的甚至妻子娘家的所有值钱东西全部变卖、转移了。这使法院做出让刘桂安赔偿近3万元的判决成为一纸空文。

    拿到法院判决的刘法本悲愤地说:“我妻子是因为作证、协助政府办案而丢了命,还搭上了我们的儿子。政府能不能给我们一些补偿呢?”

    审判长说:“从感情上说,政府应该给予相应补偿。但从现有法规上,又确实找不到相应的依据,所以无法补偿。”

    不仅如此,由于此案审理、宣判过程中几次需要受害人的丈夫及其亲属亲自到远离乡村的日照市区内,光是多次往返70公里山路的车费就不知搭进多少。为保证两个深受刺激的女儿尽可能地适应生活的变故,刘法本现在根本不可能继续外出打工;因此,两个女儿的上学费用问题又提上了日程。

    审判长对记者说:“关于证人利益的保护,我国目前的法律基本上是个空白。《刑法》第308条有一款很原则很笼统的规定,对于打击报复证人,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怎么叫情节严重?威胁、恐吓、摔摔打打算不算?遇到这样的报复,该如何保护证人?都没有具体可操作的办法。至于为证人提供车马费以及受害后相应的补偿,他更是闻所未闻。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律界人士对记者说:“这就是没有让证人必须亲自出庭并由对方辩护律师当庭质证的后患。如果胡秀娟当时真的是作的伪证,法庭上一质证便能暴露出来;但现在只凭一张书面证据就定了罪,而很难对其证言的真实性进行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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