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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社局局长纪敏网谈 满意度

来源: 2013-07-01 16:32:32字号:TT

    留言板 听说自己买保险的女的,要改55岁退休了?

    纪局长,前几天网上流传,山东出新政策了,自己买保险的女的,原来是50岁退休,现在改55退休了? 还贴出了文件号,

    请问局长这个说法是事实吗?

    青岛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这个政策合理吗?

    青岛要是不执行的话,也麻烦局长给说一下,我们也放心,现在保险费那么高,再多买5年,实在是买不起了,谢谢

    鲁人社办发【2012】83号文件

    《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原以个体工商户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退休前进入企业工作的女职工,在企业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0年的,退休年龄按国家和省对企业女职工的规定执行;不满10年的,退休年龄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规定(即55周岁)执行。

    纪敏 网友您好,根据我市有关规定,我市年满50周岁、未满55周岁、从未参保缴费的女性灵活就业人员,可按我市灵活就业人员有关规定参保缴费,法定退休年龄为55周岁,缴费至55周岁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按规定延长缴费至满55周岁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待遇。感谢您的参与!

    留言板 纪局,您好。我单位现有一名小车司机,男,1957年11月出生,今年56岁。请问是否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如可以,请说明一下办理提前退休需要哪些材料?谢谢

    纪敏 网友您好!根据国家规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职工所从事的工种必须符合各部委和各行业的规定,目前对司机办理特殊工种的范围:只限于交通行业的长途运输客、货运司机。感谢您的参与!

    留言板 青岛鲁碧水泥制造有限公司10年没涨工资.30多年工龄每月满勤开不到1200元

    纪敏 网友您好!根据《青岛市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等相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之内。如果用人单位违反相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如果因劳动报酬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也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针对您反映的问题,下线后将安排相关部门予以调查。谢谢您的参与。

    留言板 纪局长您好!我是一个平度市自由职业者,主要在青岛市区和平度做点小生意。我发现青岛市区城市户口个体和自由职业者都在交通银行网点交社保,可以免费签约、免费办卡、缴费、代扣等都是免费的,交行网点多,服务也好,非常方便!但是作为一个平度交农保的自由职业者,我听说最近可以办理社保转移接续,我们补上差额,签约以后也能按照城保投保,享受待遇。请问纪局长,这个业务在我们平度也能办吗?什么时候能办?也是找交行办理吗?谢谢!

    纪敏 网友您好,根据我市有关规定,参加我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   1.具有我市行政区域内户籍;2.2012年10月31日前,已在我市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男性不满60周岁,女性不满50周岁;3.达到国家规定城镇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年龄(男性60周岁,女工人50周岁)前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满十五年。符合上述1、2两项条件,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满十五年,本人申请达到国家规定城镇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年龄时延长缴费的人员,也可参照本通知办理。

    平度市已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向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工作,您可到平度市社保经办机构咨询办理。感谢您的参与!

    KIKICOCODIYI163 纪局长您好!我是在青岛干个体的即墨人!我听说现在我们也能和市区人一样交社保,完后享受城市人退休待遇了!请问这个也是在交通银行弄吗?什么时候能弄?我去过交通银行网点咨询过,他们态度挺好的,留了我个电话,说他们也等市里的政策,定下来给我个信儿,我这不着急了上来问问您!谢谢!

    纪敏 网友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已答复,请浏览上面的网页。感谢您的参与!

    留言板 听说自己买保险的女的,要改55岁退休了?

    纪局长,前几天网上流传,山东出新政策了,自己买保险的女的,原来是50岁退休,现在改55退休了? 还贴出了文件号,

    请问局长这个说法是事实吗?

    青岛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这个政策合理吗?

    青岛要是不执行的话,也麻烦局长给说一下,我们也放心,现在保险费那么高,再多买5年,实在是买不起了,谢谢

    鲁人社办发【2012】83号文件

    《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原以个体工商户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退休前进入企业工作的女职工,在企业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0年的,退休年龄按国家和省对企业女职工的规定执行;不满10年的,退休年龄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规定(即55周岁)执行。

    纪敏 网友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已答复,请浏览上面的网页。感谢您的参与!

    大力菠菜 请问山东省级统筹的养老保险在那个网站查询,谢谢。目前网上怎么能查到?

    纪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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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页您好,您可通过互联网上查询有关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相关内容,也可到市社保经办机构(福州路8号2楼,电话:85715042进行查询)感谢您的参与!

    yantao5656 纪局长您好:对于过去经常提到的“临时工”的这一概念和现在提到的“劳务派遣”,对此,有些模糊或不明白,这次合同法进行了修改,尤其是实行劳务派遣的人员,心理总感到不放心,派遣人员处于用人单位,中介公司及劳动者处于三者之间的关系,对所谓派遣者,不管是待遇,福利,调资等方面是否与不派遣这种用工形式会受到一定影响?谢谢,您纪局长.

    纪敏 网友您好!“临时工”这个概念,更多的是指《劳动法》实施前未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劳动法》实施后,单位招用职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而“劳务派遣人员”则是指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被派往用工单位工作的劳动者。今天开始施行的新修订《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如派遣劳动者与所在单位职工从事相同的岗位,则单位应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当然,由于年龄、学历、职业资格等方面的差异,派遣职工与单位职工劳动报酬并不会完全等同。在下步贯彻落实新修订《劳动合同法》工作中,我们将重点加强劳务派遣用工方面的指导和服务,督促用人单位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依法保障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谢谢您的参与。

    留言板 由于工作的原因去年我在广东交了四个月的社保,今年四月份通过迁移转到青岛账户,为什么在系统看不到这段时间的缴费信息呢

    纪敏 网友您好,您可到在青岛办理接续保险关系的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实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情况。感谢您的参与!

    留言板 纪书记,您好!我想知道事业单位人员考在职研究生能享受那些待遇?

    纪敏 网友您好。根据国家工资政策的有关规定,事业单位人员在职取得硕士学历的,现执行的待遇如果低于硕士研究生的转正定级待遇的,可以自取得学历的下月起,执行硕士研究生转正定级的待遇。感谢您的参与。

    留言板 自收自支事业编女(自愿)可否50申请退休或退养

    纪敏 网友您好。根据国家规定,女工人可以在50岁的时候办理退休手续。您的具体情况不是很清楚,建议您拨打85913615详细咨询。感谢您的参与。

    留言板 你好:我是2010年退休的职工,我所在的企业是一个校办工厂,2005年学校将校办工厂转卖给一家私营企业。退休后发现,自2000年至2010年期间,企业故意为我个人少缴保险费。我到市人社局稽核处投诉,市人社局对此立案,经过人社局工作人员的不懈努力,于去年,责成私营企业为我补缴了2005年至2010年间的部分保险金。对此我非常感激。然而,2000年至2005年期间,校办工厂欠缴的保险却因校办工厂已经吊销了执照,人社局无法追缴。我非常理解人社局的这个规定,但我想说的是:校办工厂虽然已经吊销,但校办工厂的创办单位,青岛某学校却依然存在。且该校办工厂的法人章程中明确写有:该企业被吊销后的所有债权与债务均有学校负责。这样看来,依法对学校进行追讨保险金是可行的。当然,这个过程可能会很麻烦,也会加大人社局的工作量。我想请求局长:能否对这类案件进行特事特办,依法追究欠保险金企业的责任,这样一来,也杜绝了部分企业钻法律的漏洞,侵犯职工个人权利的机会。还公道于社会。

    纪敏 网友您好,关于您反映的问题,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因原单位已不存在,因此无法再采取行政执法措施。建议通过法律途径寻求帮助。谢谢您的参与

    ommbbh1 尊敬的局长您好: 我是1980年入厂的国企职工,单位在改制时,没有通过任何方式告知待岗在家,自谋生路的本人,也未依法办理签订劳动合同。2001年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停止缴纳劳动保险,未履行任何合法手续,也未执行政府关于4045人员的相关政策,致使2010年到年龄,不能正常办理退休。 我今年五十多岁,因单位至今未发医保卡,看病都成问题,已多次向贵局投诉,但不知何因拖延已两年多未解决。今日再次向您提起投诉,请领导调查研究后,依照法律,依据事实证据予以解决。谢谢!

    纪敏 网友您好!针对您反映的问题,市、区两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与您进行了多次沟通,关于您与该单位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问题,再次建议您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谢谢您的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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