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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昨日从青岛市民政局获悉,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规范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调整工作,切实保障城乡困难居民的基本生活,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建立城乡低保(农村五保)标准制定和调整机制的通知》。《通知》明确了城乡低保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制定和调整的统一测算公式,从明年起,将根据居民消费水平变化情况,一到两年启动一次。 调整幅度有了统一测算公式 据介绍,城乡 城乡低保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制定和调整的方法是:按照消费支出比例法测算城乡低保及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我市城市低保标准参照不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5%的比例,农村低保标准参照不低于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0%的比例,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参照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70%左右的比例,分散供养标准按照集中供养标准的50%确定。 具体测算公式为: 城市低保标准 (元/月)=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5%+调整系数)÷12 农村低保标准 (元/年)=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0%+调整系数) 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 (元/年)=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70%+调整系数) 其中,调整系数根据上年度我市低收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城乡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和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保险金以及经济发展水平、财政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低保标准调整一到两年一次 《通知》明确,低保标准的调整根据居民消费水平变化情况,一到两年启动一次。从明年起,根据市政府公布的上年度经济社会发展各项统计数据,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物价、统计等部门,测定并提出当年市内四区城市低保标准及五市农村低保(五保供养)等标准调整的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三区五市城市低保标准、三区农村低保和五保供养具体标准参照青岛市调整机制的办法和程序确定,由区(市)政府制定执行,并报市政府备案。(记者 于小阳 通讯员 卞冬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