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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副局长杜本好网谈实录 满意度

来源: 2011-10-25 16:43:06

    青岛新闻网10月25日讯 今天下午,民生在线特别邀请了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副局长杜本好做客直播室和网民进行在线交流。网谈交流话题:“住房保障与房地产权属登记”。网谈参与人数19094人次,网民在线有效提问376个,杜本好副局长在线回答网民提问114个。对于其他没有来得及在现场答复的问题,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将在网谈结束后的5—8个工作日之内进行二次答复,详情请登录青岛新闻网民生在线专栏做相关查询。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副局长杜本好(一排右一)与网民在线交流

    以下为本场网谈实录:

    开场语:

    杜本好 大家好!我局是市政府主管全市土地、矿产资源、测绘和房屋、住房保障、物业管理的职能部门。今天将重点就住房保障和房地产权属登记工作跟大家交流。住房保障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重要制度。 2007年以来,市政府已连续五年将住房保障工作列为市办实事的首件任务,取得了明显成效。今年我市进一步加大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截至目前,我市已在33个保障性住房项目中落实保障性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房源23950套。按照市政府统一工作部署,我市今年计划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不少于9000套,目前已经组织两个批次的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的公开销售工作,共推出房源6438套,其他房源的配租工作将于年底前完成。房地产(房屋和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是国家、集体和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重要财产,是不动产物权的主体内容。《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大家对房地产权益保护的意识越来越强,申请房地产权属登记的越来越多。今天的话题,希望和感谢市民朋友们积极参与,在提出问题的同时,也希望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共同促进我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权属登记工作水平的提高。

    在线问答:

    留言板 我刚租了个住房不到一个月,前天租赁中心两名执法人员通知让我7天内去办租赁登记备案,我就不明白了,你们是怎么知道我租房子的?

    杜本好 您好,去年九月份市政府下发了《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发[2010]23号),根据文件的有关要求,我局房屋租赁中心对市内四区进行了拉网式检查。特别是今年二月份国家住建部《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出台后,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规,彻底规范房屋租赁市场,我局一是加强了与公安、工商等部门和单位进行合作;二是充分依靠街道和物业公司等进行协查;三是设立了举报电话和与新闻网合作设立了网上举报平台;四是从2月1日起,我市房屋租赁合同网上签约系统正式运行,各房屋中介公司对居间达成的房屋租赁业务,除了要进行网上签约外,可为租赁双方代办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或向我局提供相关信息。综上,我们掌握的房屋租赁信息是多方面和多渠道的,请您及时依法办理备案。

    留言板 1、 杜局长您好,我住在大尧三路28号,因为我们小区群租的特别多,以前我打过市长电话反映我们小区群租扰民的问题,你们房屋租赁中心的工作人员来进行了处理,他们执法规范,工作态度也很好,但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只给地下室对外群租的下了整改通知,这些地下室群租的搬走了,可是楼上的群租户处理不动,说我市没出台“最低房屋租住标准”没办法处理。我在网上查过北京和上海等城市都有出租房子的最低居住面积标准,什么样的群租才算是违法?我们青岛市什么时候才能出台这个标准呢?难道只有有了这个标准才能处理这类群租吗?

    杜本好 网友您好:“群租”是2007年8月教育部公布的171个汉语新词之一。“群租”新词解释是这样:“出租房屋内,居住的人数超出了正常居住的人口比例,这种情况多发生在公司为员工租房或者自发的多人合租房,还有就是将房子作为宿舍分租出去。”

    最近一段时间我市的“群租”问题倍受广大市民关注。群租产生的问题很多,已经成为比较严重的社会问题。“群租”不但让出租房屋的居住安全造成重大隐患,也让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极大损害,最直接的是对邻居生活干扰以及造成居民小区的环境恶化等。我局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需要严格依据法规的规定和相关标准判断某“群租”房屋是否存在违法情况。您反映地下室出租处理的及时,是因出租人违反了《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八条有关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的规定,所以处理此类违法出租因有法可依,处理起来比较快。

    对于最低租住面积标准,《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八条虽有“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的规定,但我市尚未出台相关的租住面积标准。我局正在积极进行报批,推动出台我市房屋租赁法规及最低租住标准。

    留言板 听朋友说你们青岛现在房屋租赁管的很严,我在市南和四方租房经营的几个门面店都收到要求办理登记备案的通知,其中一个店面的房东不配合我一起去办登记,让我自己去办,我自己可以单独办理吗?

    杜本好 网友您好:《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向租赁登记管理部门申办租赁登记备案,也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租赁登记备案。违反规定的,由租赁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为了方便群众,我局所属房屋租赁中心推出“单方登记”业务,房屋租赁双方或单方都有义务办理登记备案,如果在收到《限期整改通知书》后逾期不办,租赁双方都可受到最高一千元(个人)或一万元(单位)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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