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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盲区凸显 1月26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海南省东方市原市长谭灯耀有期徒刑18年。 在谭灯耀的背后,曝出的是东方市一起土地腐败大案——有些私企老板绕开征地程序,低价“私占”集体土地,又通过收买政府官员,高价倒卖给政府变身“国有”,从中获取巨额利益。案发后,一共牵出了包括原市长谭灯耀、原市委副书记和土地、建设、城投等部门负责人在 “近年来,因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涉案的官员腐败案日益增多。”北京市检察院一位检察官告诉本刊记者,“为达到某种目的,有些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对官员大肆贿赂,或提供女色诱惑等,成为官员腐败的催化剂。” 从以往披露的案件来看,一些官员落马与此密切相关。比如原贵州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刘方仁,原云南省委副书记、省长李嘉廷,原河北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程维高,原国土资源部部长田凤山,原贵州省副省长刘长贵,原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田凤岐,等等。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腐败,大体可分为两类:一是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负责人的腐败行为,比如贿赂、欺诈等,这种腐败直接损害的是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二是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内部其他人员的腐败行为,比如拿回扣、贪污等,直接损害的是经济组织和投资者的利益。”陈明生说。 多位受访专家认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腐败的原因极其复杂。“多数非公有制经济最初从社会夹缝里生长起来。”南开大学博士生导师齐善鸿教授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认为,“与其他经济相比,政府对其有关资格的认定、注册资本的方式等诸多环节实行更多的‘前置’审批,导致其在办理一些行政事务时手续杂、关卡多、效率低、费时长,使其常处于不公平的竞争环境中。” “在这种情况下,非公有制经济组织通过不正当方式贿赂官员更容易达到自己的目的。”齐善鸿说,“通常被贿赂官员的级别越高,其所能获得的利益就越大,腐败也因此随之产生,这当然也只是较直接的原因。” 齐善鸿进一步分析指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腐败,也昭显了中国社会价值结构扭曲的一个缩影:经济利益为先、道德自觉失效、法律意识淡薄、长期贫穷所造成的精神能量的释放、官商两个核心环节均告失守、重物质利益轻生命价值等,以及法律执行层面上的‘重治受贿,轻治行贿’,这些环节组合成一股巨大的力量。” 多位受访专家还认为,造成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腐败的原因,还与其内部管理不到位,受社会不良风气影响等有关。“长期以来,法律在这个领域的反腐缺位,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 “法律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负责人腐败行为方面的规制已有不少,但执法力度还不够,缺乏足够的震慑力。更主要的是,这个领域缺乏一个健全而完善的预防和反腐败体系,不能从源头上做到防微杜渐。”陈明生说。 “平等原则是我国法律的一项重要原则,就是让各类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享受非歧视性的待遇。”北京中盛律师事务所杜立元律师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认为,“尽管宪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消除了明显的政策性屏障,但是在法律实施的过程中,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常常会在市场准入、审批检验、税收融资等方面处于劣势地位。” “对于不同经济组织内部人员的贪污腐败问题,《刑法》规定的处罚方式也不同。”杜立元说,“比如,对同样的企业员工贪污行为,法律会根据企业的所有制形式不同而规定不同的法定刑,一般情况下,对非公有制企业员工的处罚会相对较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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