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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出租车运价今起上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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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 2010-11-28 05:28:32  现有新闻评论    新闻报料

    关于调整市区客运出租汽车运价及对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采纳情况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和《山东省价格听证目录》等规定,青岛市物价局于2010年6月29日召开了市区客运出租汽车运价调整及完善客运出租汽车运价与燃油价格联动办法听证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将调价决定及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的采纳情况通告如下:

 

   一、市区客运出租汽车运价政策调整内容

    (一)调整市区客运出租汽车运价

    1、起租费:标准型(原普通型、标准型现统称标准型)客运出租汽车基价公里3公里不变,起租费由现行7元调整为9元;豪华型客运出租汽车基价公里3公里不变,起租费由现行10元调整为12元。调价同时取消现行每客运车次加收的l元燃油附加费。

    2、车公里租价:标准型客运出租汽车由现行1.20元/车公里调整为1.40元/车公里;豪华型客运出租汽车由现行1.70元/车公里调整为1.90元/车公里。

    3、等候、低速运行计费办法:标准型、豪华型客运出租汽车根据乘客要求停车等候或由于道路等客观条件限制致使客运出租汽车行驶速度低于12公里/小时时开始计时收费,累计计时首个5分钟收取一车公里租价(不含空驶费、夜间收费,下同),不满5分钟不收费;累计计时超过首个5分钟部分,每满3分钟收取一车公里租价,不满3分钟不收费。

    4、计费里程:标准型、豪华型客运出租汽车以行驶500米为计算单位,按行驶里程计价收费。

    5、计日包车收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租用方要求提供包车服务时,每日运行时间为8小时(不含出租车驾驶员用餐、休息时间),可按计日包车计收运费,起止时间从出租车开至约定载客地点起至完成任务时止。客运出租汽车包车服务收费由经营者与租用方协商确定,并签订书面协议,出具的收费发票金额应与协商的收费一致。

    根据上述调价内容,对《青岛市客运出租汽车收费办法》作相应修改。

    (二)完善市区客运出租汽车运价与燃油价格联动办法

    根据国家和省关于“进一步完善价格联动机制”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完善现行市区客运出租车运价与燃油价格联动办法(简称油运价格联动办法)。新的油运价格联动办法如下:

    1、油运价格联动办法。以93#汽油为油运价格联动燃油代表品,省物价局公布的93#汽油最高零售价格为油运价格联动燃油代表品价格,当油价上涨为每升7.07元(含7.07元)-8.07元(不含8.07元)区间时加收燃油附加费,具体标准为每客运车次1元。若油价回落至每升7.07元以下且稳定1个月以上,则取消加收的燃油附加费。

    2、燃油附加费收取办法。燃油附加费采取在计价器显示金额之外由驾驶员向乘客另行收取的办法。出租车辆必须在车内醒目位置张贴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印制的交费提示,并提供燃油附加费专用发票,否则,乘客有权拒绝交纳。

    3、油运价格联动具体实施方案由市物价局、市交通运输委根据油价变动情况和客运出租行业运营状况,按程序上报市政府批准实施。实施油运价格联动方案后,如政府发放出租车燃油补贴,则按补贴的标准和时限折算为油价,如折算后的油价仍在油运价格联动机制油价区间内,则继续收取燃油附加费;如低于油运价格联动机制油价区间,则停止收取燃油附加费。

    (三)本次客运出租汽车运价政策调整适用于在市内四区及崂山区、城阳区行政区域内运营的客运出租汽车,其他区市客运出租汽车运价政策由各区市政府制定,报青岛市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四)本次客运出租汽车运价政策调整从2010年11月28日零时起实施。2010年12月15日前分批完成运营车辆的计价器程序更新工作,在此期间,调整前后的两种运价并存。即已完成程序更新的车辆,按本通知运价规定执行;待程序更新的车辆,按原运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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