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贴号:68】 留言板 快速路三期工程能用公积金货款么 我是快速路三期拆迁居民,但拆迁人不是我本人是母亲 但不在一个户口上,我是否能用公积金货款来买房子啊,这样还比较人性化,若不能使用公积金 政府给补贴的那点钱根本不够买的有很多家庭都拿不出这么多钱,政府是否能给予特殊办理此类问题。 回复意见:您好。针对拆迁安置房屋公积金贷款业务推行中,被拆迁住户家庭面临的实际问题,我中心已采取了具体的工作措施,比如,被拆迁人及其配偶不具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但其同户籍子女具备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的,可以同户籍子女的名义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该项措施主要是基于被拆迁老年人多数曾是在职职工,且其同户籍子女可视为被安置人,有一定的政策关联,因此符合公积金贷款政策的导向要求。但如果被拆迁人与其子女非同一户籍,则缺乏政策执行的关联性,因此也就不能利用其子女的名义申请公积金贷款。 【贴号:69】 留言板 还款有差异 刘主任您好,05年由于工作人员的失误,差点让我们在买房问题上遭到重大损失,幸亏那时找到了您,在您的亲自过问与帮助下,迅速查清问题症结,让我们终于顺利贷款买下现住的房子,这件事至今让我们记忆犹新,我们很感谢您。现在我们又发现了一个新问题,为什么这几年我们每月还款额与你们每年初公示的公积金还款明细表上的金额不一致,总是让我们比表上的金额多还,我们很期待您的答复。谢谢 回复意见:您好。谢谢您对我们工作的肯定。您提出的问题,主要是由于在还款期间国家贷款利率调整所致。简单地说,如贷款后,贷款利率和贷款期限没有调整,月还款额是不会发生变化的,但如遇到贷款利率调整,尚在还款期的,需在贷款利率调整的次年1月1日执行新的利率标准,调整时是按上年末剩余贷款本金及剩余贷款期限作为计算依据,重新确定新的月还款额,这就带来了月还款额的变化。由于我们公示的月还款额是依据某一时段利率标准和固定的贷款期限计算的月还款额,因此在后期还款期间遇贷款利率调整确定的新的月还款额与贷款初期公示的月还款额,就会产生一定的变化。如遇贷款利率上调,则新确定的月还款额,将会比调整前略有增加,否则,则会减少。 【贴号:72】 留言板 关于公积金贷款新政 刘主任,您好。我们青岛市前期出台了一个所谓的新政,对于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者,在第一次贷款还清的情况下,五年内不允许进行再贷款。这个政策实施来到底发挥了什么作用?我认为唯一的作用就是导致要改善住房的市民无法使用公积金贷款,但是公积金不能贷,很多人进行了商业贷款。这对打压房地产市场有作用吗?我甚至怀疑是不是挪用公积金进行了他用!公积金不能贷款,你们还提什么心系百姓,情筑家园? 回复意见:您好,谢谢您对我市住房公积金事业的关心与关注。今年7月21日,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了调整,其中对二次及以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采取了限制措施,这一方面是贯彻国家的有关调控政策,另一方面是基于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运行现状。今年以来,我市住房公积金的资金使用率持续攀高,高点达到81.43%,限制措施实施后,一定程度控制了资金使用率的攀升势头,为保证贷款资金持续需求,创造了条件;也为我市绝大部分尚未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解决住房问题的缴存职工家庭,提供了持续的资金需求保障。 【贴号:73】 智者无忧 公积金贷款能否办理期限变更 刘主任: 你好。我去年因买房办理15年的公积金贷款,现想改为10年期,不知可否。如可以的话,请问如何办理?谢谢。 回复意见:您好。目前我市已推出贷款期限变更业务。如您正常还款一年以上,还款期间无不良还款记录,可向受理您贷款的管理处提出变更申请。本人持身份证、公积金借款合同及工资收入证明(加盖单位公章),可在每月的7、8、17、18、27、28扣款日和记账日之外的其他工作日,前来办理即可。 【贴号:74】 zgsd 公积金政策应当利民而不是防民 最近看到很多报道限制住房消费,并且像北京这样的城市也出台了有关公积金贷款的限制措施。我认为这都是所谓的专家拍脑袋的决策。他们调查过利用公积金贷款买房者有多少炒房的吗?现有的购房政策过度夸大了投机性购房的比例,而将绝大多数改善性住房需求者误杀。真正的限制应当是针对外地人在本地贷款购房,而不是对本地的改善性住房下刀,住建部和北京等地所出台的公积金政策简直就是将所有的购房者当做防范对象而不是服务对象。难道我结婚时买套小房,现在孩子大了,居住不方便了需要将小房卖了换套大房子就不对了?就应该一辈子住在小房子里吗?现在住建部和北京市等地所出台的政策明摆着对改善性需求不利,简直岂有此理!本身公积金就是为了改善职工住房条件而设立的,其本身的贷款审核就比银行严格,真正炒房的能有多少利用公积金呢?青岛现有的公积金贷款政策比较合理,但是其中那项第一次贷款还清5年后才能再贷款比较不合理,试问如果我为了改善住房而将第一套住房卖掉,难道要在外面起码租五年房子才能买房吗?是否这项规定可以改一改? 回复意见:您好。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调整,是要根据国家政策要求、市场环境以及贷款资金运行现状等方面综合研究后确定的。住房公积金政策的特质是它的互助性、公平性和保障性,政策执行的基点是保障缴存职工的基本住房需求。今年以来,我市住房公积金的资金使用率持续攀高,高点达到81.43%,目前仍处于80.68%的高位,超出资金使用的警戒水平。由于我市绝大部分缴存职工尚未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解决住房问题,因此,为保证贷款资金的持续需求,我市出台了对二次及以上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限制措施。这一政策措施,体现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政策导向作用。对政策执行中的有关问题,我们也在密切关注,并将随着国家政策变化以及资金运行现状,进行动态调整,欢迎您继续关注并提出您的意见和建议。 【贴号:75】 胡马依北风 第一套房商贷,提取公积金了,再买第二套房属于公积金二套吗? 第一套房商贷,提取公积金了,再买第二套房属于公积金二套吗? 回复意见:您好。按我市现行公积金贷款政策,凡未曾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购买自住住房时,可享受首次公积金贷款政策标准。 【贴号:76】 勇攀雪山峰 什么情况是二套房公积金代款,已有房改房算不算第一套房 什么情况是二套房公积金代款,已有房改房算不算第一套房 回复意见:您好。由于受到一些客观条件的限制,目前我市公积金贷款对二套住房的认定,暂依我中心内部的登记信息,对是否曾在我市申请公积金贷款进行认定。也就是说,我市现行公积金贷款政策,只要未曾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购买自住住房时,可享受首次公积金贷款的政策标准。 【贴号:78】 wydcn1981 公积金跨省转移的问题 我于2006年至2009年在江苏南京工作,2009年7月到青岛工作,两地用人单位均交纳公积金,我想把南京工作期间的公积金转到青岛来,不知如何办理? 回复意见:网友您好!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字[2005]5号),调入单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后,新工作地的管理中心应当向原工作地管理中心出具新帐户证明及个人要求转帐的申请。原工作地管理中心向调出单位核实后,办理变更登记和账户转移手续。根据您的情况,可让新单位所在的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管理处工作人员为您出具住房公积金转移开户确认单交南京管理中心办理公积金转移手续。 |
上一篇:市城乡建委赵兴书在线网谈 满意度
下一篇: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网谈 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