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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房屋质量通病 建管局重拳出击推新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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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 2010-11-09 18:07:24  现有新闻评论    新闻报料

 正在进行外墙喷淋实验 

    记者: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开发商不履行保修义务或企业注销如何进行维修?

    2010年9月15日我省下发《山东省物业质量保修金管理办法(试行)》,建立起物业质量保修金制度。 物业质量保修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规定比例向物业主管部门交存的,作为保修期内履行保修义务保证的资金。

    在保修期内,物业出现质量问题,需要维修时,开发企业不

履行保修义务或者因歇业、破产等原因无法履行保修义务的,可按规定使用保修金。物业保修期内发生严重质量缺陷,经反复维修,截止保修期到期仍有影响物业正常使用的质量遗留问题的,保修金暂不予以退还,直至相关质量问题得到修复为止。

    记者:物业质量保修金的使用程序是怎样规定的?

    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

    (一)物业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向开发企业进行核实、并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核实审查决定使用保修金的,应当确定由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具有相应施工资格的施工单位进行维修。

    (二) 承担维修的单位,应当编制维修方案及资金预算,报物业主管部门审查后组织维修。

    (三)实施维修的物业服务企业、施工单位应合理控制维修成本,完成维修后,填写物业维修工程费用清单,并由保修金使用申请人签章确认。

    (四) 物业主管部门在收到物业维修工程费用清单后核实有关情况,并于20日内向保修金使用申请人或维修单位转账,将维修费用从保修金中列支。

    (五)保修金使用后,物业主管部门应在维修工程结算之日起30日内将保修金使用明细函告开发企业。

    记者:保修期满的住宅公共部位、设施设备如何进行维修?

    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

    2010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设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房屋在保修期满后出现需要维修、更新和改造时,通过业主申请,从个人交纳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按比例支用,不会出现无人负责无人管理的状况,所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称为房子的养老金。

    记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程序?

    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

    (一)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意见及查勘结果,提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计划建议,制定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方案主要包括:

    1)维修和更新、改造内容;

    2)工程预算;

    3)涉及户数;

    4)维修和更新、改造组织方式。

    没有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提出计划建议,并在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指导下,委托相关单位制定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

    (二)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已入住面积且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书面同意,并在小区明显位置进行公示。

    (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单位、业主委员会应当到物业所在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办理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1)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

    2)相关业主或者业主大会书面确认证明;

    3)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公示证明;

    4)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证明。

    (四)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预算资金的70%划转至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单位。

    (五)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单位组织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

    (六)工程竣工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施工企业及工程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并签署验收报告;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具有专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对工程决算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证明。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对验收报告和审核证明核实后,通知专户管理银行拨付应付费用的剩余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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