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进行楼顶蓄水实验 记者:保修期内的质量问题应该如何提出保修呢? 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国家规定,住宅工程的开发建设单位(俗称开发商)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对开发建设的住宅工程质量全面负责。 因此,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后,在保修期内的,应尽快向房屋的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商)的售后服务部门反映,通知其尽快履行保修责任。 为保障购房者权益,在向开发 记者:开发商不履行保修义务怎么办? 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如果开发商对保修期内的质量问题不履行保修义务,可以通过如下三种途径解决: (一)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提请仲裁部门仲裁 (三)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投诉。 记者:我市对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的相关规定? 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 《青岛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青建管字【2005】19号)明确了质量投诉的管辖、受理和不在投诉受理范围内的具体情况。 该办法规定: 凡在保修期内、属于保修范围发生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均属投诉范围。 进行质量投诉时,投诉人应出示身份证明,阐明投诉理由、投诉目的、请求处理事项,提供工程质量缺陷的证据。 《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住宅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青建管字【2009】19号】明确规定: 开发(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对开发建设的住宅工程质量全面负责。 开发(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备案前,成立专门工程质量投诉处理部门,全面负责处理各类工程质量投诉。投诉处理机构应建立健全投诉处理相关制度,明确质量投诉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并书面报告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对所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应在房屋销售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并明确质量责任的解决方式。合同中所约定的商品住宅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不得低于《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80号)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在移交住宅房屋时,必须向购房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包括户内部分、公共部位部分,该记录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应签字加盖公章确认)、《工程质量保修联系单》应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负责组织整个工程质量投诉的协调处理工作。设计、施工、监理等其它责任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开发(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是处理工程质量投诉的直接责任人。 开发建设单位的工程质量投诉处理部门应自接到业主反映之日起24小时内到现场查看,填写《工程质量投诉现场勘查记录表》,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维修方案,经业主同意后进行维修;对有安全隐患或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质量缺陷,应在接到用户反映后立即到现场查看并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维修结束后,负责牵头组织投诉人、施工、监理、设计等责任单位共同对处理结果进行验收,签署验收意见。一般性质的质量问题维修时限不得超过1个月,有安全隐患或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质量缺陷维修处理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2个月,特殊情况确需延长处理时间的,应报工程所在地质量投诉处理机构同意。 开发建设单位应建立住宅工程质量定期回访制度,在住宅工程竣工交付使用2年内,每年对工程进行不少于一次的质量回访。质量回访时应在社区明显位置张贴告示,公布联系单位、联系人和联系方式,走访不少于10%的业主,实地查看工程质量情况,听取物业、业委会和业主意见,回访记录应由业主签字,及时归入工程回访档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