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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房屋质量通病 建管局重拳出击推新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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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 2010-11-09 18:07:24  现有新闻评论    新闻报料

    记者:质量投诉的管辖是怎样规定的?

    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内质量投诉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和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内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实施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

处理的日常工作,包括受理、督促、责成和回复。

    记者:质量投诉的受理包括哪些方面?

    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投诉处理监督人员召集投诉人、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有关单位参加的会议,协调各方意见,进行投诉处理。

    (一)经协调各方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各方应严格执行会议达成的一致意见。

    (二)经各方协商需进行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检测的,投诉处理监督机构可责成建设单位委托专业鉴定机构进行质量鉴定。依据鉴定结论,建设单位组织制定保修方案、组织施工单位实施保修并组织保修验收。监理单位应负责保修方案的审核,对保修过程进行监理,并参与保修的验收工作。

    (三)经协调各方意见仍存在较大分歧,无法达成一致的,应建议投诉人通过仲裁或司法途径解决问题。

    记者:建设各方分别承担那些保修义务和保修经济责任?

    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一)施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施工,造成质量缺陷的,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并承担经济责任。

    (二)由于设计方面的原因造成质量缺陷的,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其经济责任由设计单位承担。在实施中,先由建设单位支付保修费用,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向设计单位索赔。

    (三)因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不合格引起质量缺陷的,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属于施工单位采购的,由施工单位承担经济责任;属于建设单位采购的,由建设单位承担经济责任。

    (四)因建设单位(含监理单位)管理失误造成质量缺陷的,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其经济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如属监理单位责任,则由建设单位向监理单位索赔。

    记者:那些不属于质量投诉受理的范围?

    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

    (一)不具实名或匿名投诉;

    (二)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

    (三)投诉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投诉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再提出同一事项的;

    (四)投诉受理机关已经就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并出具书面答复意见的;

    (五)未曾向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单位或施工单位反映的投诉;

    (六)提出退房要求的投诉;

    (七)涉及经济赔偿的投诉;

    (八)不属于本规定第三条所述质量缺陷的投诉;

    (九)其他依法不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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