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言板 我是某公司在职员工,9月3日下午因家中有急事在公司借款1000元,9月6号,我们公司发工资,但对我工资直接停发,公司这种做法对吗?我有权要回我的工资吗?期待各位律师答复。谢谢。 刘玉龙 网友你好。不应当停发工资,停发工资属于违反《劳工合同法》规定的;但公司有权从你的工资中扣留还款。因此你要查问清楚是否属于扣留还款。 莱索托007 我在一家私营企业工作,厂方申请的是综合工资制,星期六日加班都给我们一点五倍,可是我去劳动局去问了,劳动局里的人说这个工资制度是分旺季和淡季的,旺季该是两倍,淡季是一点五倍,可是从07年开始(除了金融危机那年)我们厂就一直很忙,连过年都没放假,我想请问,我能要回那0.5倍的工资吗? 刘玉龙 网友你好。你陈述的不很清楚,现根据我理解的具体情况回答如下:厂方实行的是综合计算工时制,旺季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周六、周日上班但应当调休,每月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不超过166.7小时,超过部分为延长工作时间,按照1.5倍发加班费;淡季应当是标准工时制,周六、周日休息,不能调休,如加班应当发放2倍工资。如果属于该情况,只要有证据可以索要少发的加班费。 留言板 上次因为与公司关于赔偿问题有争议去了劳动局,劳动仲裁人员看了资料后,要我不用请律师,他说反正律师也要经过他那里,给他钱就是了,他说可以帮我解决,能拿到赔偿金.之后不久他打电话要我先付3000元活动经费.钱已给了/可是事情一拖再拖也没有也没结果.并不是他说的能搞定. 刘玉龙 你是去了劳动局还是劳动仲裁院。但不管哪个部门的人员,均属于履行职务行为,不应当收取活动经费。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小兔子 刘律师: 您好!很荣幸发现有这样一次机会您为劳动者提供相关的咨询帮助。 我的情况是这样: 我于2009年6月份加入青岛一家外贸公司做出口业务,2010年3月份,公司老板提出要把公司转交给其他人,他自己到上海发展,并与我解除劳动合同,我是公司唯一的员工,公司并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我,因为各种原因,我当时同意了解除合同,并且在劳动关系解除书上要求按照劳动法给予经济赔偿并支付未结算的工资。公司老板当时也答应了,因他个人一直在上海,我把我的银行账号给他,让他给我支付应得的经济赔偿和工资,但是一直拖到现在也不予结清。现在打电话,发邮件都不予理睬。1.我去劳动仲裁立案,因为我现在不知道公司到底是怎样的转手,或者根本就是骗了我,劳动仲裁处告诉我无法立案。2.我现在新单位与我签合同了,因为这家单位与我的网上合同没有解除,无法进行交社会保险。现在这家单位也不予帮助解决。 我想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认为这个老板存在耍赖的行为,我该如何进行呢? 是否需要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可否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我手上的证据只有劳动合同,和当时的邮件记录,请问我该如何有效维权,谢谢您的指点。 刘玉龙 到工商局查询一下该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不管股东目前是谁,该公司都要承担责任;如果公司被吊销未清算,目前的登记股东也要承担责任。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补发工资,办理有关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否则该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查明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后,还是要先到公司注册所在区的劳动仲裁机构进行劳动仲裁,不服劳动仲裁再起诉至法院。另,提醒你不要超过1年的劳动仲裁时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