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网上媒体 法治频道> 司法 > 正文

优秀律师面对面:刘玉龙律师谈劳动合同法

1
青岛新闻网 2010-10-13 17:59:22  现有新闻评论    新闻报料

    留言板 我老丈人在单位考勤时突然感觉迷魂,之后言语不清被送往医院,诊断是急性脑出血。单位去人说如果在48小时之内死亡算是工亡,如果没有,就走医保,按70%走,我想问的是那30%是我们出还是单位出?这算工伤吗 ?

    刘玉龙 网友你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可见你岳父如果发展到上述病情,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申请工伤认定并享受工伤待遇;如果抢救有效,则应当按照所在省市的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享受有关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同时按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等享受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医疗待遇、退休退职等待遇;如果48小时之外抢救无效死亡,其供养的直系亲属还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一九五一年)、所在省市非因工死亡遗属待遇的有关规定享受救济费、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等非因工死亡遗属待遇。

    留言板 请问,我和单位续签过两次合同了,再签的话 能要求签署无固定期限合同吗?

    刘玉龙 网友你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可见,你可以提出要求,只要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便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海的女婿 我的一位朋友,得了病,但非工伤,现在合同到期,但我朋友还在住院,单位能解除合同吗?

    刘玉龙 网友你好。首先要准确计算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规定,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它依此类推。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其次,在医疗期内劳动合同到期应当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留言板 我在原来的公司干了一年零一个月之后,提出辞职,但是辞职之后由于自己有点急事,没有交接,如果公司追究,我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刘玉龙 网友你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合同法》第92条也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可见,协助义务是后合同义务的一种,它要求当事人在合同终止后积极协助对方处理与合同相关的未尽事务。在劳动合同中,合同双方的当事人也应当本着诚实信用原则,遵守该后合同义务,合同的终止并不意味着当事人之间所有权利义务的终结。员工在依法解除合同后,理应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协助用人单位做好工作交接,使用人单位的项目能够连续开展。员工无视单位要求,一走了之,不办理工作交接,公司有权通过仲裁要求交接,如因不交接导致公司业务损失,员工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zty 我的一个亲戚,在工厂里上班,没签合同,也没投工伤保险,结果五个手指压没了,单位承担了所有的医药费,随后单位律师出面签了个赔偿协议 赔了几万元,但是要求放弃所有的诉讼、上访等权利,我亲戚现在认为钱给少了,还能告单位吗?

    刘玉龙 网友你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只要符合上述条件法院就应当受理诉案件。可见,诉权是程序性权利,不能通过调解、约定放弃。但当事人可以约定放弃实体权利(如有关赔偿项目及款项等),就本案而言,从程序上来看,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不管从实体上是否胜诉,你亲戚都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是否会胜诉,要看赔偿协议是否约定或能够视为你亲戚放弃了其享有的部分实体权利,如放弃,则会败诉;还要看赔偿协议是否符合《合同法》规定的生效、无效或可撤销要件,如果具备无效或可撤销要件,你亲戚有权请求法院认定赔偿协议无效、或撤销赔偿协议,由法院进行审理。另,上访权利也是《信访条列》规定的程序性权利,不能约定放弃。

手机看新闻 | 查看所有评论 网友评论
1
用户名:  密码: 匿名发表 新用户注册
相关链接

上一篇:记者探访监狱青岛服刑人员 他们这样度过中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