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头换糖 您好,我前单位给我报社保 登记时弄错身份证号码,导致我两年没交社保 工资每月还在扣社保的钱,在我离职时才发现这个问题 公司答应给补办,但是这属于工作失误,补办貌似很麻烦 一年了也没解决此问题,请问我该怎么办 刘玉龙 网友你好。通过劳动仲裁要求单位补交社会保险,否则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 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留言板 公司或是私人店有权利压我们一个月工资吗?老板拖欠工资找劳动局会有人管吗 刘玉龙 网友你好。不合法,可以到劳动管理部门投诉或申请仲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 留言板 我公司于2006年由国企改制成为民营企业,当明注资了100万元,由股东7人注资,现公司资产已增到了500万元.另外,七人均为公司的管理人员. 请教的问题是: 1、目前有一投资30万元的股东不相干了,辞职,并退股,应如何处理股权问题; 2、这个股东如果不转让股权,能否从事相同的行业和业务。公司如何保护自身合法权利。 尽快答复。谢谢。 刘玉龙 网友你好。如果该股东同意转让股权,应当按照《公司法》有关股权转让规定转让股权;如果该股东不转让股权,又要限制其从事相同的行业和业务,则应但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约定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vzr 我是用工方,明知对方有不可治愈性疾病如:心脏病、糖尿病等。我需要劳动力,劝说对方后被用方离开,但是对方不离开,在工作中出现伤、残、亡的现象,用工方是否承担法律责任? 还有在用工合同中加入:“在用工期间所患有慢性疾病或不可治愈性疾病的,在工作过程中所发生的伤、残、亡由被用方自行承担。”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刘玉龙 网友你好。如果在工作中突然出现发病、死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另,因发病导致伤害事故,伤害事件应当直接认定为工伤,原病不认为工伤。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应当按照所在省市的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享受有关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同时按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等享受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医疗待遇、退休退职等待遇;如果抢救无效死亡,其供养的直系亲属还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一九五一年)、所在省市非因工死亡遗属待遇的有关规定享受救济费、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等非因工死亡遗属待遇。山东目前是由所在单位承担非因公死亡遗属待遇。解除劳动合同受限制。《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规定,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它依此类推。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在医疗期内劳动合同到期应当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劳动合同中加入你所称的条款属于免除单位责任条款是无效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