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七七 试用期过了,单位迟迟不签劳动合同,该怎么办? 刘玉龙 网友你好。首先,单位在试用期开始之日就应当与你签订劳动合同,该期限可宽限1个月。《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其次,单位违反上述不签劳动合同违法,应当支付最长不超过11个月的双倍工资并补签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三,用人单位或者在支付双倍工资后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并另行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第四,视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第五,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不订立,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六,你行使上述权利,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劳动仲裁。 ero138 在幼儿园工作一年期满,任在幼儿园上班(一个月)合同期满后多次向幼儿园提出续约未得到正面回答,是否可以要求续约和索偿? 刘玉龙 网友你好。首先,幼儿园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适用《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其次,劳动合同期满如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办理相关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法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经济补偿金。第三,你在期满后,仍在幼儿园上班已达一个月,可以视为续订劳动合同,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执行。《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14条规定,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订手续。由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 也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视为一个新的用工行为,行使以下权利: 1、《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单位违反上述不签劳动合同违法,应当支付最长不超过11个月的双倍工资并补签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3、用人单位或者在支付双倍工资后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并另行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4、视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5、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不订立,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五,你行使上述权利,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劳动仲裁。 留言板 在一矿山排岩废料厂,为运废料,拣废料的人随机组合为他人装车,装车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而发生纠纷,问一双方形成啥法律关系?二,应由谁承担责任? 刘玉龙 网友你好。应当按照以下具体情况分析法律关系及责任人。如果“拣废料的人”属于该废料厂的员工,“为他人装车”属于该废料厂的工作任务,那么“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属于“拣废料的人”与该废料厂之间的工伤事故关系,应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如果该废料厂没有为员工投交工伤保险,则应当由该废料场承担有关赔偿责任。如果“拣废料的人”属于该废料厂的员工,但“为他人装车”不属于该废料厂的工作任务,受车主临时雇用装车,那么“拣废料的人”与车主形成临时雇佣关系,按照《侵权责任法》有关规定由车主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拣废料的人” 不属于该废料厂的员工而是属于“检荒人员”,但“为他人装车”属于该废料厂的工作任务,那么“拣废料的人”与该废料厂形成临时雇佣关系,按照《侵权责任法》有关规定由该废料厂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拣废料的人” 不属于该废料厂的员工而是属于“检荒人员”,“为他人装车”也不属于该废料厂的工作任务,是受车主临时雇用装车,那么“拣废料的人”与车主形成临时雇佣关系,按照《侵权责任法》有关规定由车主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