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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律师面对面:刘玉龙律师谈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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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 2010-10-13 17:59:22  现有新闻评论    新闻报料

    7890 今天我委托律师到劳动仲裁委员会查阅我的劳动仲裁档案,但怎么也找不到。我怀疑已丢失。但是我现在要打官司,档案里有关键证据。如果档案确实被弄丢,劳动仲裁委员会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依据什么法律规定获得救济?

    刘玉龙 网友你好。《根据档案法》第七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保管本单位的档案。第二十四条规定,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见,你应当首先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查证并认定是否承担档案保管义务(因为可以移交档案馆)、是否确实丢失档案;你还要证明档案丢失与你的损失之间的关系;如给你造成损失,可以追究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赔偿责任。

    留言板 某甲与某公司签订三年的劳动合同,期间公司为某甲参加培训支付了培训费,可是某甲却要求提前解除合同,请问:该公司是否有权利向某甲追偿培训费? 合同里面没有规定关于培训费的问题

    刘玉龙 网友你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可见,没有签订《培训协议》、没有约定服务期,用人单位无权主张违约金。

    bioashan 2008年我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合同,在此期间,我参加了由公司出资的培训,并与公司签订了服务期延长的协议,内容包含有 合同期限延长两年和违约金。现在,因为公司拖欠工资,我准备辞职,请问:培训费用我用赔偿吗?如果赔偿的话是全额吗/?拖欠的工资会被扣除吗?

    刘玉龙 网友你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可见,你公司无权向你主张违约金,更不应当扣除拖欠的工资。

    留言板 我是一国有企业(正在改制期间)的一名待岗职工,企业规定在改制期间3金自己交且无一分钱基本生活费,这样规定是不是合规或者合法?

    刘玉龙 网友你好。具体情况要看你和企业的《劳动合同》和你是否要求安排工作岗位——即履行劳动合同的有关要求,“待岗”说法已不规范,如你要求安排工作岗位而企业也不安排,则企业的行为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不合法。同时,《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如你要求按照过去所谓“停薪留职”的说法对待,以等待改制完毕后的劳动关系处理以及补偿,也是可以的。

    留言板 我与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公司工作了两个月后该公司办公室通知我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是我提供虚假的学历证明。

    本人确实参加过学历教育,只是学历证在两年前不慎遗失,然后根据学历复印件找人做了一个假证,公司给一些职工报名参加执业考试要求向当地的人事部门提交学历证复印件查验原件时被办公室发现,办公室主任认为我的学历有问题,经报告公司领导要和我解除劳动合同。

    我这种情况算不算提供虚假的材料?何况学校离公司很近,公司完全可以派人去调查,公司有个职工的家属是我进行学历教育的老师,也可以证明我读过书,只是学历证掉了罢了。

    刘玉龙 网友你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无效。具体在本案中,你的情况属于提供虚假的材料,但如果该虚假材料构成你以欺诈手段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则合同无效,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要看你的学历是否属于公司招用你的条件之一,如果不是就构不成合同无效,公司就不能解除合同。另外,还要看公司的规章制度是否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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