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李沧区的经济适用房百通花园是较早的经济适用房,现在已经成为一座花园小区。 记者 王建亮 摄
经济适用房百通花园配套设施齐全,环境优雅,成为保障对象十分理想的选择。 记者 王建亮 摄
记者昨天从国土资源房管局住房保障中心获悉,《青岛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青岛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和《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将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迄今为止我市已经建立起
以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商品住房为主体,以两类租赁住房为补充的全面覆盖的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3年内我市将分别建设9000套廉租住房、15000套经济适用住房、2万套限价商品住房(配建3000套租赁住房)。通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两改房、改造筒子楼等措施,3年内基本解决3.5万户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
“4+2”住房保障体系逐步完善
1998年我市在全面停止住房实物分配的基础上,我市开始着手建立适合我市实际的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迄今为止我市以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商品住房为主体,以两类租赁住房为补充,层次分明、结构完善、全面覆盖的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已基本形成,被称为“4+2”的“青岛模式”。
2004年8月,我市在全国率先以政府规章的形式出台实施了《青岛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青岛市普通商品住房管理办法》,在全国率先建立起以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主要保障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以限价商品住房制度支持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改善住房条件;高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主要由房地产市场进行调节。
2007年以来,针对介于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之间,以及介于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之间,两部分“夹心层”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我市创新性地推出了政府投资建设和市场化建设的两类租赁住房制度:政府投资建设的租赁住房和市场化建设的租赁住房。
三类房申请条件进一步明晰
记者了解到,新公布的三大办法对本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条件进行了调整,其中廉租住房保障范围由原来的最低收入家庭调整为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主要申请条件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610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经济适用住房的主要申请条件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277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限价商品住房的主要申请条件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916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以上标准锁定3年保持不变。我市将采取有力措施,争取3至5年使这部分住房困难家庭有根本性的改善。
我市加快兴建保障用房
截至目前,全市共为1.1万余户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施了廉租住房保障;竣工经济适用住房977万平方米,解决了10万余户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推出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建设用地1619亩,规划建筑面积222万平方米。2007年市政府投资5亿元,开工建设了3000套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于解决“夹心层”居民的住房困难问题;从今年开始至2010年,将每年在出让土地中配建1000套政策性租赁住房。
3年内我市将分别建设9000套廉租住房、15000套经济适用住房、2万套限价商品住房(配建3000套租赁住房)。通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解决2.5万户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通过两改、改造筒子楼等措施,解决1万户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三年内3.5万户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将得到基本解决。
保障房套型面积标准调整
新的管理办法对各类保障性住房套型面积标准进行了调整。新建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经济适用住房套型面积标准控制在65平方米以内,取消了原办法规定的套型不超过85平方米的规定。按照目前的房屋价格水平,充分考虑到中等收入家庭实际的经济承受能力,将限价商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调整为不超过85平方米,改变了原办法规定的不超过105平方米的大套型标准。
管理体系变为“两级三审”
在管理体制上,新的管理办法由原来的“市住房保障中心”一级管理,调整为“两级管理、三级审核”,即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负责相关政策的研究制定、保障资源的统筹调配、保障资格的审查备案和协调指导各级住房保障工作等;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做好本辖区住房保障的复核、公示、动态监管等具体工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住房保障受理、初审、日常监管、年度复核等项工作。
配建成为建设的主要形式
在建设模式上,新的管理办法明确了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以“配建”方式为主。配建项目招拍挂或建设用地招拍挂前,要将保障性住房配建数量、建设标准等内容作为土地出让附加条件。配建的保障性住房与其所属项目实行统一规划、统一配套、统一建设、统一管理。配建政策的优势在于有利于保证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持续供应,有利于区域的合理布局,有利于方便保障对象居住和生活。2008年,本市将在市内四区配建廉租住房15万平方米,不少于3000套,建设小户型经济适用住房32.5万平方米、5000套。
经济房和限价房上市时间缩短
记者从国土资源房管局了解到,新的管理办法适当缩短了经济适用房和限价商品房的上市交易时间,经济适用住房限制上市交易时间由原来的10年调整为5年;限价商品住房自房产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5年过后,限价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需要上市交易的,应当将购房时以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价格购买的部分面积,按照成交价格与购买时价格差价的5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时,在相同价格情况下,住房保障机构具有优先购买权。
提供虚假材料要担责
新的住房管理办法对开发建设企业和购房者的违规行为将承担的法律责任有了进一步细化的规定,开发商如果隐瞒房源不如实上报、向不符合条件的人员销售经济适用住房,未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公开销售的,将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5年内不得从事该种保障类住房的开发建设。
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住房和资产状况及伪造相关证明资料的,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取消其申请资格,对采取欺骗方式申请的,同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已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机构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予以收购;拒不接受收购的,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退出已购住房,按原价格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并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 黄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