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做广告不准胡吹 一批法律法规今起实施,保健食品宣传、酒类批发零售等有了“规矩”
据新华社北京6月30日电从2005年7月1日开始,将有一批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正式实施,将给经济社会和百姓生活带来深刻影响。
法规一保健食品广告有“禁语” 针对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和《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了保健食品命名原则和名称要求,明确了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出现的17种情形和内容。
暂行规定明确,保健品广告中将不得含有表示产品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含有使用该产品能够获得健康的表述;不得出现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学术机构、行业组织的名义和形象,或者以专家、医务人员和消费者的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不得用公众难以理解的专业化术语、神秘化语言、表示科技含量的语言等描述该产品的作用特征和机理等一系列情形和内容。此外,还不得明示或者暗示适合所有症状及所有人群,不得宣称产品为祖传秘方,不得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内容。
法规二严防假酒流入市场
商务部发布的《酒类商品批发经营管理规范》和《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两项行业标准,对酒类商品经营者从事酒类商品交易活动应具备的经营条件进行了严格规定。
这些经营条件包括企业经营资质、必要的人员经营场地、经营设备和专业人员等,要求经营者在采购、销售、人员、财务、广告等环节建立完善规范的管理制度。《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还规定酒类商品零售场所内要明亮、整洁、符合食品卫生管理和建筑防火设计要求。酒类商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的商品进行同柜台展示或混放等等。这两项管理规范的发布,将有效防止假冒伪劣酒品流入市场。
法规三抵税财物应优先拍卖
7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和《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将进一步规范税收强制执行中抵税财物的拍卖、变卖行为和纳税担保行为。
《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明确抵税财物适用拍卖优先的原则,除经拍卖程序流拍的之外,只有两种情形可以直接进入变卖程序:一是鲜活、易腐烂变质或易失效的商品、货物,二是拍卖机构不接受的抵税财物。办法还明确严禁向被执行人摊派、索取不合法费用,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或委托他人竞买或收购,不得擅自改变拍卖、变卖程序,对违反者给予相应处分。
法规四医师不得擅自外出会诊
医师外出会诊7月1日起将有明确规定。卫生部发布的《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明确,医师不得擅自外出会诊,必须征得所在医疗机构批准。在外出会诊时不得违反规定接受报酬,不能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规定明确了邀请医师会诊和派出医师会诊的程序。要求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需要邀请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时,应当向患者说明会诊、费用等情况,征得患者同意后,报本单位医务管理部门批准,并向受邀请的会诊医疗机构发出书面会诊邀请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