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建设部发布的《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已在我市实施,这一文件确定了开发商为住宅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同时要求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各守其责,确保住宅工程的质量。
按照规定,建设单位(含开发企业)对建设的住宅工程的质量全面负责。在工程建设中,要保证合理工期、造价和住宅设计标准,不得擅自变更已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等。开发企业应在房屋销售合同中明确因住宅工程质量原因所产生的退房和保修的具体内容以及保修赔偿方式等相关条款。保修期内发生住宅工程质量投诉的,由开发企业负责查明责任,并组织有关责任方解决质量问题。暂时无法落实责任的,开发企业也应先行解决,待质量问题的原因查明后由责任方承担相关费用。
在住宅设计中,对容易产生质量通病的部位和环节,设计单位应尽量优化细化设计做法。施工单位对容易产生空鼓、开裂、渗漏等质量通病的部位和容易影响空气质量的厨房、卫生间管材等环节,采取相应的技术保障措施。监管单位应针对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按国家技术标准进行验收,工序质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特别要做好厕浴间蓄水试验等重要使用功能的检查工作。(记者芦智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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