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程女士日前拨打本报楼宇热线2933609,投诉四方区的方荟嘉苑开发商在办理入住手续时,要求业主缴纳各种费用后,却闭口不谈逾期交房进行赔偿的问题。
手续不全赔偿无期
程女士称,按照合同约定,该房屋应于去年10月31日前交付,但交房日期却一拖再拖。直到今年1月17日,房屋延期交付77天,她才接到开发商的交房通知。开发商的有关人员称,该小区已通过验收,符合交房标准。可是,随后得知该房屋并未通过有关部门的综合验收,尚不具备交房条件,并存在强收合同代办产权的现象。而当程女士对其工作人员提出逾期交房的违约赔偿问题时,开发商方面却闭口不谈。
未获赔偿难放心
2月16日,本报楼宇热线联系了开发商世嘉置业的销售部,一位贾姓工作人员称,他们未接到公司通知,不知道公司何时向业主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赔偿金。这位工作人员称,如果公司向业主赔付违约金,他们会立即通知业主。
程女士介绍,根据房屋总价款及合同约定的赔偿标准:“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照此计算,开发商应支付给她3000多元的违约金。虽然,向她赔偿的违约金并不算多,但向小区全部业主赔付的违约金就不是一笔小数目了。如果过了交房这一环节,业主向开发商缴清了办理入住所需的费用后,业主再行索要赔偿就更加困难了。她认为,等待开发商主动通知业主进行违约赔偿,看来成了件遥遥无期的事情。
业主有权要求索赔
山东岛城律师事务所陈洁律师认为,房屋逾期交付,业主主张违约赔偿金的权利并不是从实际交房日期开始。只要存在逾期交房,不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从合同约定交房日期的第二天便可开始,即使房屋仍在逾期交付当中,业主便有权主张违约赔偿的权利,直到开发单位支付赔偿金止。
陈律师认为,逾期交房的违约赔偿计算标准,应当遵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的计算标准不合理的,可参照同类同档次的房屋租金计算。逾期交房的终止日期应为房屋取得法定的交付条件,即取得综合验收手续,而不能简单地视为业主拿到房屋钥匙的当天。
康宁路的郝先生来电求助:在办理产权过户时,原房主无法到场,该怎么办?请知情者通过楼宇热线2933609转告。也请原房主王建民先生速与他联系。
东海一路的周先生来电求助:年迈的父亲赠与他一套房产,在办理赠与公证时,父亲主张永久性的居住权,目前父亲还在世,遵照赠与公证,他不能单方面出售该出房产。而他看好一处自己更为满意的房子,想用赠与房产的方式进行换购,是否可行,请知情者通过楼宇热线2933609转告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