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ywqqh 尊敬的任局长,您好:
前阵坊间传闻,国地税要合并。对于这个问题,您怎么看?
任希巍 这位网友,您好!目前还没有任何官方消息提到您说的问题。感谢您对地税工作的关注。
包子褶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关于印花税的减税免税包括哪一些?
任希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第11号)第四条以及后续相关规定,免纳印花税凭证主要包括:(1)已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抄本;但以副本或抄本作为正本使用的,另贴印花。(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3)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业产品收购合同。 (4)无息、贴息贷款合同。(5)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立合同。(6)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房租合同,凡房屋用于生活居住的,暂免贴花。(7)军事物资运输、抢险救灾物资运输,以及新建铁路临管线运输等的特殊货运凭证等数十项, 欢迎您登陆我局网站查看,或者拨打12366咨询,谢谢您对地税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留言板 今年地税即将并入国税,随着营改增的深入,请问以后青岛市的财政收入来源将从哪里取得?会不会比以前降低?是否会影响青岛的建设和发展?
任希巍 这位网友,您好。您提到两个问题,对于您的第一个问题我们没有得到任何官方消息;第二个问题,营改增以后我市财政收入有所减少,但是营改增是我国经济运行转方式、调结构的重要措施,长远来看将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税收的增加,促进青岛市的经济发展。我们地税部门会认真分析研究营改增后对地方财政收入的影响,向市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治税,确保财政收入的可持续增长。感谢您对地税工作的支持、对青岛市建设和发展的关心!
小桥流水人家007 任局长你好,听说你们地税局有专门的稽查部门,该部门除了查账以外可不可以咨询其他涉税问题?
任希巍 这位网友您好!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涉及到稽查的问题您可以直接向稽查局咨询,稽查局对于无法直接答复的其他涉税问题,会按规定转交其他部门予以答复。为提高效率,您也可以直接向管理分局咨询,或拨打12366-2咨询。谢谢!
王真明 您好!我是一家建筑施工企业,每年都有临时雇用的农民工并且公司都与他们书面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没有为他们交社保,因为农民工要参加农村社保,因此不愿意在城市交社保,所以他们要求公司不要为他们交社保,鉴于这种情况,我们那可否根据青岛税务局的文件规定“建筑施工企业依法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加盖企业公章且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与农民工本人签字或盖章,其发生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可以税前扣除。”税前列支实际发生的工资?谢谢!
任希巍
这位网友您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针对建筑企业用工的现实情况,我局于2011年明确,建筑施工企业依法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加盖企业公章且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与农民工本人签字或盖章,企业在核实清楚用工数量和实际工资的基础上,贵公司实际支付给农民工的工资薪金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谢谢。
梦田2013 经常有人在路口往等信号的车窗上塞代开发票的广告,违法还危险,广告上还有传真、电话,另外还有短信代开发票的,是不是要加大惩处力度,从源头上打击啊?
任希巍 这位网友您好!近年来,部分不法分子受利益驱动,违法代开发票,扰乱了我市的经济秩序和税收秩序。自2008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与公安部就打击假发票联合下发了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打击制售假发票的行为,并下发了一系列发票管理制度。
我局近几年开始实施发票管理改革,通过推行网络发票开具、完善发票真伪查询手段、完善举报查处制度等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发票违法行为的发生。同时,我局积极贯彻国家税务总局与公安部联合下发的文件精神,与公安部门密切协作,打掉了数个制假贩假的窝点,极大地震慑了犯罪分子。今后我们会一如既往的将打击发票违法行为做为一项重要的税收管理工作,努力净化税收环境和经济环境,希望网友随时关注我局打击发票违法工作的进展。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支持!
红粉小猪 免税收入所对应的费用可否税前扣除
任希巍 这位网友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七、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谢谢
qywqqh 尊敬的任局长:
我有两个税务问题想咨询一下:1、我在去年购买一处商品房,已经缴纳契税,后因房屋质量原因,我想退房,现与开发商协商中,如果退房成功,已缴纳的契税是否可以退还?如果可以退,提供什么资料?2、个人购买带装修的商品房,缴纳契税时,是否可以将装修费扣除?
以上两个问题,请解答,谢谢。
任希巍 这位网友您好,首先回答第一个问题: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 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32号)规定,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 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 税。第二个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受装修房屋契税计税价格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2007]606号)规定,房屋买卖的契税计税价格为房屋买卖合同的总价款,买卖装修的房屋, 装修费用应包括在内。谢谢您对地税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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