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ulingwu 任局长,请问企业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资产损失,可否税前扣除?
任希巍
这位网友您好。企业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资产支出,应当根据《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理。第十条规定“资产处置支出,是指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各类资产所发生的支出,包括变卖及处置各类资产的净值、处置过程中所发生的税费等支出。企业由于搬迁而报废的资产,如无转让价值,其净值作为企业的资产处置支出。” 谢谢!
60花季 我将一辆轿车出租给单位使用,请问代开租车发票的税率?
任希巍 网友您好!个人代开汽车租赁发票适用税率:
若您 申请月代开发票额20000元(不含20000元)以下,个人所得税适用20%比例税率。
申请月代开发票额20000元(含20000元)以上的,营业税按营业额的5%征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分别按照营业税税额的7%、3%、2%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20%比例税率。若您还有其他税收疑难问题,欢迎拨打青岛地税热线(0532)12366-2,我们将及时为您解答。
天天向上369 任局长好:
青岛地税有好的政策支持大龄青年刚需购房(契税首套优惠),但本人遇到以下问题,请局长给予指点。
父母于2009.4购房1处(网签且认可为父母首套房)网签名为母与子。网签当日(2009.4)子即提出去其网签名。但交易中心不同意,后多次提出,开发商与交易中心互相推诿、均不同意,并称即使办了房产证再去名,也有记录,子日后再购房税务也不能给子算首套房。
2010.6.1子单独购房1处(网签)。具体税务人员不认可为首套房(子没有纳契税记录)。
目前均没有办理房产证。
父母与大龄青年为两个家庭,同一套房总不能给两个家庭都算为首套房吧!支持大龄青年刚需购房,政策细节如何支持呢
请问我们该如何具体办才好
谢谢!!!
任希巍
这位网友您好:您所说的“首套”住房契税政策,其依据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已于2010年10月1日起被《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替代。9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根据该文件规定,我市居民的《家庭唯一住房证明》,由房产登记部门查询办理后,向地税部门出具。 因此,关于“家庭唯一住房证明”,请向房产登记部门咨询办理。谢谢您对地税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梦田2013 经常有人在路口往等信号的车窗上塞代开发票的广告,违法还危险,广告上还有传真、电话,另外还有短信代开发票的,是不是要加大惩处力度,从源头上打击啊?
任希巍 这位网友你好!首先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和支持!虽然我局一直保持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高压态势,近几年来,地税部门与公安部门联合行动,查处了多起影响较大的发票专案,有力震慑了不法分子,小广告现象得到遏制。但是目前仍然有您说的这种现象的发生。我们将继续加大工作力度,规范对发票市场的管理。
在这里特别提醒各位网友,通过这些非法渠道购买发票也是违法行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让我们共同携手抵制发票违法行为,营造公平纳税环境!谢谢!
qlcyz2009 我是一名新接触地税业务的纳税人,作为我们纳税人,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发票的时候,应该携带那些资料?谢谢
任希巍 您好,这位网友朋友。
若您需要领购发票自行开具,请您携带下列资料到您所在的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发票领购业务:1、《发票领购申请表》、《发票数量种类复核认定表》2份;2、《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1份;3、发票领购人身份证及复印件1份;4、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及印模1份;5、申请使用全国统一发票的资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限于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6、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适用于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情况)。提供证件及资料需用A4纸张复印,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加盖单位公章、经办人签字。)
若您需要代开发票,请您携带下列资料:代开申请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及复印件,提供或接收应税劳务服务及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活动中的合同,若是委托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委托授权书,完税凭证,到申请人所在地地税机关大厅办理;若是代开建筑业、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发票,需到劳务发生地或土地、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大厅办理。具体请您拨打地税热线12366-2或登陆青岛地税网站咨询。
谢谢。
唐氏提问 老人生前取得一套拆迁安置房并缴纳了部分差价款,65平方米,系家庭唯一住房,但是未办理房产证。老人去世后,儿子依法继承该住房。儿子在继承该房时,名下已经有一套住房时,请问:儿子在办里拆迁安置房产证时,契税如何缴纳?
任希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第三条规定,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老人去世,此部分契税由受益人缴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第一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为此,你需要代老人缴纳拆迁房补差价其税后,将房产登记于你名下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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