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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工作创新案例——阿迈尔·伊布拉西姆·萨利赫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青岛中院积极构建刑事、民事、行政“三审合一”的知识产权审理模式,于1月5日在全省法院系统首次运用该模式审结一起涉外国人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该案的审理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我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以及伊拉克驻华使馆领事等50余人旁听了此次庭审。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阿迈尔通过其代理商浙江省瑞安市拓优达贸易有限公司,同山东省德州市鲁冠制动原件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张飞龙签订购销合同,由该公司为其生产刹车片。期间,阿迈尔在明知自己未得到“TOYOTA”、“NISSAN”、“MAZDA”等注册商标权人许可的情况下,要求张飞龙在该批订单的产品上使用“TOYOTA”、“NISSAN”、“MAZDA”等注册商标。后该批产品在报关出口时被黄岛海关查扣,合同金额为人民币20余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阿迈尔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驱逐出境并处罚金15万元。
当庭宣判后,被告人表示服判,不提起上诉 。伊拉克驻华使馆领事对青岛中院依法对国内外被告人给予平等惩罚的原则和态度给予认同。
2、重大涉毒案件——张炳善等5名韩国人走私毒品案
5月25日,青岛中院对张炳善等5名韩国人走私毒品案作出一审宣判。对被告人张炳善以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对被告人李尚炫、金东汉以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对被告人张凤起以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对被告人黄栽淳以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间,被告人张炳善等5人在中国境内多次进行毒品犯罪,其中被告人张炳善走私、运输、贩卖毒品冰毒约11.9千克;被告人李尚炫走私、运输、贩卖毒品冰毒约11.09千克;被告人金东汉走私、运输、贩卖毒品冰毒约5.7千克;被告人张凤起走私、运输毒品冰毒约3千克;被告人黄栽淳走私毒品冰毒约1.99千克。
法院审理认为:上述被告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多次实施毒品犯罪。其中被告人张炳善在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并组织实施,系主犯,到案后虽主动交待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但以其为主多次实施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犯罪,数量大,纯度高,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必须严惩;被告人李尚炫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本应依法严惩,鉴于其主动交待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且所参与犯罪的大部分毒品未实际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被告人金东汉在走私、贩卖、运输毒品共同犯罪中具体实施了接取毒品后向贩毒下线交付的主要实行行为,亦系主犯,且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本应依法严惩,但鉴于其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与其他主犯相比作用相对较小,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被告人张凤起在走私、运输毒品共同犯罪中积极实施招募运毒者、指挥运毒者走私毒品的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亦系本案主犯,且走私、运输毒品数量大,但鉴于其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与其他主犯相比作用相对较小,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栽淳走私毒品数量大,但鉴于部分毒品被及时查缴,未流入社会,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3、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张潜飞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5月30日,原四方法院对涉案价值达2.3亿元的张潜飞、郑素球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作出一审宣判。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潜飞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判处被告人郑素球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涉案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4月初,被告人张潜飞为牟利,到广州市及浙江省义乌市等地采购一宗假冒“LV、adidas、LACOTSTE、PUMA”等国际知名商标的包、钱包、帽子等商品,委托被告人郑素球对该宗商品进行仓储、运输,及办理报关出口至希腊的相关业务。后该批商品因涉嫌侵犯知识产权被浙江省宁波市北仑海关查获。经物价部门鉴定,该宗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共计人民币23346161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潜飞、郑素球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予惩处。二被告人系犯罪未遂,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潜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
4、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李朋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盗窃罪案
5月18日,青岛中院对李朋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盗窃案作出一审宣判。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李朋超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同时判决被告人李朋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耿秉绍等六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351040.55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月14日17时许,被告人李朋超至青岛市香港中路142号青岛车是客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趁人不备,发动在此清洗的一辆黑色奥迪牌A6L型轿车,随后,被告人李朋超在明知自己无机动车驾驶证,未受过机动车驾驶培训、无任何驾驶机动车经验的情况下,驾车沿青岛市市内主干道香港中路、香港东路自西向东行驶,途中,先后与五辆汽车相撞,并在一公交车站与五人相撞,至一人死亡、二人重伤、二人轻伤。经价格鉴定,奥迪车价值466100元,被撞五辆汽车车损鉴定结果共计39675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朋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所有的机动车,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朋超窃得机动车后,明知自己未持有合法有效准驾证件、无任何驾驶经验,仍于交通高峰期驾车快速穿行于车辆和人群相对密集的市区街道,置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于不顾,并在多次车损肇事后继续危险驾车前行,撞入公交车站造成站内候车群众数人伤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与其所犯盗窃罪数罪并罚。
5、推进“平安青岛”建设——刘伟毅等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12月19日,平度法院对刘伟毅等19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作出一审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被告人刘伟毅有期徒刑四年;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以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对其他18名被告人分别处以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以下一年以上不等的刑罚。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刘伟毅于2002年自东北来到平度,纠集一些东北籍、莱阳籍的社会闲杂人员进行暴力性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刘伟毅为组织者、领导者,以李子龙、董英杰(在逃)等为骨干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刘伟毅等在平度市区先后经营红磨坊演艺厅、滚石迪厅、京坤大酒店等娱乐场所,在经营京坤大酒店过程中组织妇女卖淫,非法获利200余万元。2007年后,刘伟毅等通过实施伤害、恐吓等手段先后在平度市祝沟镇、云山镇、旧店镇、仁兆镇等地开设沙场。2009年至2010年刘伟毅在平度市云山镇河岔村经营沙场期间,强行霸占村民土地超范围开采,因村民韩春洪等30余人不愿卖地,刘伟毅指使手下人员以殴打,持刀威胁等手段,迫使村民将土地出卖。刘伟毅等在经营云山镇东高家寨、云山镇河岔村沙场中,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购买农用地大肆挖砂牟取暴利,使87.36亩农用地永久性毁坏,致54户农民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严重破坏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刘伟毅等通过组织卖淫、强占沙场采砂等违法犯罪活动,攫取了高额利润,利用违法所得为组织成员从事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经费,在组织成员受到公安机关打击处理时,利用非法所得资助其潜逃,逃避打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伟毅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或者指使他人,采取暴力手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共计致1人重伤,7人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组织他人以招募、容留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活动,构成组织卖淫罪;随意殴打他人,致3人轻伤,4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强拿硬要、任意毁损财物,情节严重,随意驾车高速追逐他人,情节恶劣,构成寻衅滋事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土地用途,数额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刘伟毅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6、切实保障民生权益——张书明等4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12月7日,平度法院对张书明等4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作出一审宣判。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张书明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万云学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孙建团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郭珍艳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六十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书明、郭珍艳系夫妻关系。自2008年8月份至2011年12月份,上述两被告人在平度市张戈庄镇尚河头村自家中非法加工收购来的病死猪并予以销售。2008年8月份至2011年4月份,被告人万云学从张书明处购买病死猪肉予以销售。2008年8月份至2010年1月份,被告人孙建团从张书明处购买病死猪肉予以销售。2011年11月24日、2012年4月6日,平度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先后从被告人张书明家中扣押猪产品共计3469市斤,2011年11月24日经平度市动物卫生监督所鉴定,认定为病死猪产品,同年12月13日,经青岛市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鉴定,认定扣押的猪内脏中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病毒RT-PCR检测,试验结果均为阳性。上述扣押物品已由平度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进行无害化处理。
另查明,2012年4月12日,平度市公安局治安大队从被告人张书明家中扣押被告人张书明记录的销售病死猪产品的账本三本,经统计,被告人张书明、郭珍艳自2008年8月份至2011年12月份共计加工并销售病死猪产品1065369市斤,销售额5086305元;其中自2008年8月份至2011年4月份,被告人万云学明从张书明处共购买病死猪394134市斤,销售额1842576元;自2008年8月份至2010年1月份,被告人孙建团从张书明处共购买病死猪160739市斤,销售额789719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书明、郭珍艳非法加工病死猪并对外销售病死猪产品,销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其行为均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应受刑罚的处罚,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张书明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郭珍艳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万云学、孙建团明知是不合格产品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均在五十万元以上,其行为均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7、积极延伸行政审判服务职能——城阳法院运用行政和解方式妥善处理六起行政矛盾纠纷案件
城阳法院探索运用行政审判和解方式,成功促成原胶南市积米崖某饭庄、原胶南市某酒楼诉原胶南市人民政府、原胶南市国土资源局、第三人原胶南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青岛西海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土地行政登记纠纷案共六起案件的和解。被告支付两原告收回土地及地上房屋等各项补偿款1300余万元,两原告撤回起诉,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做出了积极贡献。
2004年,因修建滨海大道,经原胶南市政府批准,两原告与原胶南市国土资源局分别签订了国有土地调换协议。2005年,原胶南市国土资源局与两原告签订了收回国有土地协议书,收回为两原告调换后的土地,约定交付土地时间及土地补偿方式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2006年,原胶南市政府作出批复,无偿收回两原告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2010年,两原告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被告无偿收回土地违法并要求被告对被征用的土地进行补偿。2011年,城阳法院作出判决,确认被告所作的批准决定违法并判决原胶南市政府对收回原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裁判文书生效后,被告没有履行相应义务。2012年3月20日,原告向城阳法院申请执行。后两原告再次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就对其承诺调整的土地进行土地登记发证或照价补偿。
面对复杂的案情、敏感的矛盾和巨大的涉案标的额,合议庭经三次开庭审理和多次走访及实地调查,认为如对案件进行简单判决,不利于矛盾纠纷的化解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决定将六起案件并案处理,力促通过行政和解一并解决。办案人员多次约谈各方当事人代理律师,梳理出案件焦点问题,向各方当事人释法明义,劝导其接受案件和解思路;本着“决策人必访、经手人必访、知情人必访”的原则,多次走访原胶南市政府及相关部门,了解情况,分析现状,推动和解化解纠纷;向原胶南市政府发函,督促履行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的义务,并向有关机关发出司法建议。
原胶南市政府对法院的意见非常重视,多次召开会议专题研究,最终形成了两原告认同的补偿方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支付两原告收回土地及地上房屋等各项补偿款1300余万元,款项一次性支付到位,第一次诉讼的判决得到实际履行,两原告撤回诉讼,涉及的六起纠纷得到圆满化解。各方当事人均对法院的工作表示肯定及感谢。
8、打击职务犯罪——王强庆受贿案
11月28日,黄岛法院对原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人民医院院长王强庆受贿案作出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王强庆有期徒刑七年。
被告人王强庆,男,196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中共党员,硕士文化程度,原系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人民医院院长(正处级)。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5月至2011年5月,被告人王强庆在担任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人民医院副院长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人民医院院长期间先后受贿18次,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2575800元。案发后,赃款全部退缴。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强庆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王强庆向上级机关主动供述了其犯罪事实,视为自首,根据其犯罪情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王强庆到案后自愿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退赃全部赃款,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