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发现场(资料图片)记者 摄
2012年6月23日,家政女工孙某来到海丽花园一家住户打扫卫生,离奇坠亡(本报曾予以报道)。近日,案情大白于天下,原来提供家政服务期间,雇主周某某见色起意,欲对其进行强奸,孙某躲到卫生间。十几分钟后,孙某坠亡。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审理,一审认为周某某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向受害者家属支付人民币75万余元。
家政女工7楼坠亡
2012年6月23日下午1时许,两声“救命”之后,海丽花园小区内,一名女子坠亡。“一声巨响,回头一看楼下有一个人躺着,大量鲜血立即流了出来。”途经此处的孙女士目睹了整个坠楼过程,随即拨打了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
据围观群众介绍,120医护人员赶到现场时,坠楼女子已经死亡,尸体很快也被殡仪馆的人拉走。当天下午2时许,闻讯赶到的记者在现场看到,警方已经在该小区一号楼楼下拉起一道长长的警戒线,对事故现场进行封锁。楼下白色地砖上留下了大约2平方米的红色血迹带,旁边一个白色塑料布也被染成红色。
据了解,坠楼女子并不是该小区居民,而是雇来的家政服务人员。但是,对于事发原因,围观居民也只是猜测:“听说是在7楼为一个业主做家政,不知道是不是在擦玻璃时不小心掉了下去”、“窗户都是推拉式的,估计擦玻璃坠落的可能性不大”……
孙女士告诉记者,女子坠楼时,上身穿着橙色的短袖,下身是黑色的裤子,头朝下,脸趴在地上,身子周围全是血。记者了解到,当天一名中年男子被警方带走协助调查。
见女工弯腰擦地板起歹念
经过警方调查,该中年男子姓周,是租住在海丽花园南区1号楼上的一名租户,出生于1954年;而坠楼女子孙某是崂山区某家政公司的工作人员,出生于1984年。
“我老家在湖北农村,来青岛投奔女儿,同时找了一份工作,平时和同事租住在这个小区。”周某某供述称,6月23日上午10时许,周某某拨打崂山区某家政公司电话,要求该公司安排家政服务人员前来清洁室内卫生。“当天上午11点左右,一位年轻的女士来到我家,在她弯腰擦地板时,我看到从她衣领里露出的胸罩,我就要求抱一下、亲一下。”周某某供述,随即他便对孙某强行搂抱,但遭到了对方的强烈反抗。
“随后,她就跑到北侧卫生间里,我赶紧上前推卫生间的门,但发现她已经在里面锁上了。”周某某称,后来他不断敲门,但孙某一直没有开门。“当时,我就坐在对着卫生间门的沙发上,只要她一出来,就还在我的控制范围之内。”周某某还称,自己手中有卫生间的钥匙,并威胁孙某赶紧出来。“没想到,过了几分钟后,我发现卫生间里没有了动静,后来透过窗户一看,才知道她坠楼了。”
当庭翻供称屈打成招
事发后,周某某被告上法庭。在法庭上,周某某否定了自己之前在公安机关所做的供述。“小孙来到我家后,干活非常麻利,在两个小时内就把三个小时的工作干完了。”周某某称,“当时,我只同意付给她两个小时的工钱,她一听就不愿意了,说要再帮我擦擦窗户。我估计就是在擦卫生间窗户的过程中,一不小心坠落的吧。”
周某某表示,自己当初并没有对孙某抱有任何非分之想。“完全是被屈打成招的。”周某某说。
为了力求客观、公正,法庭上,负责审讯周某某的侦查人员也来到庭审现场作证,公诉机关还出示了审讯录像。录像显示,公安机关没有对其进行刑讯逼供。
根据周某某的手机通话记录显示,发现孙某坠楼后,周某某并没有立刻报警,而是给女儿打了电话。“先是给他女儿打了一个电话,后来又接到一个电话,随后他女儿又回了电话。”据参加庭审的一位知情人士称,三个电话打完后,周某某才拨打110报警电话。
而据周某某女儿在公安机关做的笔录中称,“当时,父亲跟我说家政人员坠楼了,不知道该怎么办,他说他也不想活了,我还劝他不要做傻事。”
被判强奸罪获刑15年
“一般情况下,如果工资发生了争议,对方一般会停止劳动,而孙某为什么会更加卖力地干活?”“即使当时孙某是在擦玻璃,为什么会将卫生间门反锁?”“发现孙某坠楼后,你为什么没有先拨打110报警电话,而是先给女儿打了电话,通话的内容又是什么?”“在跟你女儿的通话中,为什么说你也不想活了?”……对于受害者家属辩护律师的一连串疑问,法庭上,周某某一直保持沉默。
最终,法院没有采信周某某的说辞。一审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构成强奸罪,且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依法应予惩处。
关于被告人周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周某某的有罪供述系在刑讯逼供下作出的。经法院调查,四名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未对被告人周某某有刑讯逼供行为,而公诉机关提供的录音录像显示被告人周某某作有罪供述时也未受到刑讯逼供,以上证据足以证实该供述系合法取得。最终,法院判处被告人周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得假释;并赔偿受害者家属误工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共计人民币75万余元。
强奸未遂也构成强奸
尽管周某某实施了强奸行为,但由于孙某的反抗,周某某最终强奸未遂,为什么法院判处其强奸罪呢?
对此,山东韬戈律师事务所的陶兴誉律师表示,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所以,只要实施了强奸行为,不管是既遂还是未遂,都构成强奸罪。”陶律师表示,二者只是在量刑上有一定区别。“强奸既遂量刑较重,一般在10年以上,而强奸未遂量刑相对较轻,一般在10年以下。”陶律师说。
而在判决书中,一审认为,尽管由于被害人的反抗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但鉴于被告人周某某的认罪表现、赔偿态度及造成一人死亡的危害后果,法院一审认为不予从轻处罚。
■讲述
来到公司15天就出事了
记者了解到,孙某老家在潍坊,2009年结婚后,跟丈夫一起来到青岛打工,尽管生活不富裕,但随着孩子的降生,一家三口的生活也算幸福。
“出事时,孩子还不到两岁,当时孩子还没断奶,她就急着出去找点活干,想和丈夫一起挣钱养家。”一位知情人士透露,孙某是2012年6月8日来到这家家政公司的,没想到刚刚干了15天就出事了。
“第一次见她的时候,身上穿的衣服挺旧,但是很干净。一看就是个朴实能干的人,当时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回忆起以前的事情,家政公司的一位负责人向记者表示,尽管只在公司干了半个月,但由于孙某干活麻利且从不偷懒,得到了客户的一致好评。
“出事那天,她刚买了一辆二手自行车,还告诉我,她花了80多块钱买自行车就是为了工作,还说希望我多派一些活给她。”对于孙某的意外死亡,这位负责人也连连叹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