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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费用 从统筹内扩大到统筹外 据初步测算,大病医疗“特殊救助”实施后,城乡困难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内自负医疗费用的救助比例,中等收入以下的家庭成员平均可达到70%,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平均可达到80%,低保家庭成员平均可达到85%。如此一来,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的救助比例比以前平均提高了20%。 记者了解到,《办法》中明确规定,大病医疗“特殊救助”的医疗费用,包括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内自负的医疗费用和治疗期间必需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外全额自负的医疗费用(不含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外的医疗费用),这就突破了以前医疗救助只局限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内自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外的自负部分也能得到救助。 特殊状况 数额大可申请紧急特殊救助 据悉,按照规定,因患重特大疾病自负金额较大时,可申请“紧急特殊救助”,具体救助标准则由区(市)提报,市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协商确定,一事一议。 如何申请“紧急特殊救助”呢?据悉,由家庭成员直接向患者户籍所在地的区(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如实提供家庭财产、收入状况、患者身份证、户口簿及病历、医疗费结算单据、明细单据等相关证明材料,填写《青岛市城乡困难居民紧急“特殊救助”认定审批表》;区(市)民政、财政等部门组织实地审查,提出拟救助意见,5日内报市民政部门;由市民政部门牵头,与市财政等相关部门进行进一步核实,提出具体救助方案,经青岛市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联席会议批准后,予以即时救助。“紧急特殊救助”对象如再申请“特殊救助”,应将已发放的 “紧急特殊救助”资金从“特殊救助”资金中扣除。 申请程序 每年11月底之前发放到位 如何申请“特殊救助”?记者了解到,具体程序分为5步:申请、审查、审核、审批、资金发放。首先由家庭成员向患者户籍所在地镇(街道)如实提供家庭财产、收入状况、患者身份证、户口簿及病历、医疗费结算单据、明细单据等相关证明材料,填写《青岛市城乡困难居民 “特殊救助”认定审批表》并出具家庭收入、账户、财产状况审查授权书;然后镇(街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村(居)委会进行入户调查核实、资格审查,组织对申请人的房产、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等进行审查(参照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收入、财产认定办法执行),在此基础上,经评议、公示(公示期为5日)后提出审查意见,报区(市)民政部门;接着区(市)民政、财政等部门组织相关人员逐一进行审核,提出拟救助意见,在每年10月上旬,将9月30日前“特殊救助”情况进行汇总,填写《青岛市城乡困难居民“特殊救助”拟救助人员明细表》报市民政部门;由市民政部门牵头,组织市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进行抽查复核后,提交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各区(市)“特殊救助”人员和救助数额;每年11月上旬,由市财政部门将市级财政“特殊救助”补助资金拨付区(市)财政部门,各区(市)在11月底前将“特殊救助”资金发放给救助对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