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受惠人群扩大到中等收入以下家庭成员、救助费用突破了只局限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内自负的医疗费用……昨日,记者从青岛市民政局获悉,为切实减轻青岛市城乡困难居民因患重大疾病和罕见病导致家庭医疗负担过重,有效地保障“因病致贫”困难居民的基本生活水平,日前,市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出台了《青岛市城乡困难居民大病医疗“特殊救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普惠加特惠”的原则,在城市和农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救助和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的基础上,对城乡中等收入以下的家庭成员实施大病医疗 “兜底救助”,可获得自负医疗费用80%到90%的一次性救助。 新政解读 救助对象 突破低保或低保边缘范围 《办法》规定,凡具有青岛市常住居民户口,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居住,且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城乡困难居民,都可以申请大病医疗 “特殊救助”:一是当年家庭年人均收入在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以下;二是家庭财产总额(不含家庭居住的唯一房产)不超过20万元的城乡居民。另外,因患重特大疾病自负金额较大,医疗费用严重超出家庭上年度总收入,影响基本生活的城乡困难居民,可申请“紧急特殊救助”。 新政出台后,救助对象范围进一步扩大了,突破了以前医疗救助只局限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的范围,而将城乡中等收入以下的家庭成员也囊括进来。 救助比例 年度内累计不超10万元 记者了解到,《办法》中规定,自然年度内“特殊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住院和门诊大病治疗期间,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内自负的医疗费用,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及享受抚恤定补的部分优抚对象1000元以上部分,一般困难家庭成员1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90%一次性救助;治疗期间必须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外个人全额负担的医疗费用(不含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外的医疗费用),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及享受抚恤定补的部分优抚对象2000元以上的部分,一般困难家庭成员2万元以上的部分,最高可以给予80%一次性救助,具体救助比例根据当年“特殊救助”对象的人数和医疗费用总金额确定。自然年度内统筹内和统筹外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