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获悉,《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青岛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的决定》已审议通过。修改后的管理办法规定,今后青岛经适房和限价房申购将改变过去按照住房困难程度排序、公开摇号方式确定选房顺序的方法,改为根据申请人家庭住房、收入、年龄、家庭人口等因素,按照轮候排序计分规则确定选房顺序。而轮候排序计分规则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变化一 由四区扩展为七区统筹管理
根据修改后的管理办法规定,我市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实施七区统筹,即将“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修改为“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均适用本办法,七区简称为市区。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需申请人具有市区常住户口,其中至少一人达到5年以上。在申购经济适用住房之日前5年内,因离婚、继承、出售、赠与、房屋征收以及履行债务等原因,将家庭或个人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应当计算原住房面积。申请人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在退出相应住房保障后,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经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不得再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变化二 集中受理改为日常受理申请
修改后另一个变化体现在申购资格申请上。按照此前规定,经适房、限价房的申请购买应当按照销售项目进行,按照此流程,申请人每次申购都需重新提报申请材料,效率较低。此次修改后,经适房、限价房购买资格申请实行日常登记受理方式,而且审核也更为严格。申请人可持相关资料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购买资格申请。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组织进行申请资料审查,对申请人的住房、收入及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评议、公示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区住房保障机构。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房屋状况进行审核,并会同民政、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税、住房公积金管理等部门对申请人的财产、收入和婚姻户籍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日。对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查证不成立的,报市住房保障机构。已获得准购资格证的市民在申购经适房、限价房时,只需持证到项目现场进行登记即可,大大缩短了等候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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