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我市经适房和限价房管理办法有了调整。昨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青岛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的决定》公布。根据该决定,今后,我市经适房和限价房申购中,市住房保障机构将改变过去按照住房困难程度排序、公开摇号方式确定选房顺序的方法,改为根据申请人家庭住房、收入、年龄、家庭人口和申请准购资格时间等因素,按照轮候排序计分规则确定选房顺序。而轮候排序计分规则由
七区统筹管理
根据该决定,今后,我市经适房、限价房管理实施七区统筹,申请人需具有市区常住户口,其中至少一人达到5年以上。在申购经适房、限价房之日前5年内,因离婚、继承、出售、赠与、房屋征收以及履行债务等原因,将家庭或个人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应当计算原住房面积。
修改后的两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申请人只能购买一套经适房、限价房。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在退出相应住房保障后,可以申请购买经适房(限价房);已经购买限价房(经适房)的,不得再申购经适房(限价房)。
日常受理资格申请
两管理办法的另一个变化体现在申购资格申请上。按照此前规定,经适房、限价房的申请购买应当按照销售项目进行,按照此流程,申请人每次申购都需重新提报申请材料,效率较低。此次修改后,经适房、限价房购买资格申请实行日常登记受理方式。申请人可持相关资料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购买资格申请。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组织进行申请资料审查,对申请人的住房、收入及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评议、公示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区住房保障机构。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房屋状况进行审核,并会同民政、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税、住房公积金管理等部门对申请人的财产、收入和婚姻户籍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日。对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查证不成立的,报市住房保障机构。已获得准购资格证的市民在申购经适房、限价房时,只需持证到项目现场进行登记即可,大大缩短了等候时间。
修改后的《青岛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还增添了“销售限价商品住房应当按规定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费用”的内容。(崔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