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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家车撞死幼女保险拒赔 律师状告保险公司

来源:北京晚报 2012-05-11 17:29:01

女童父亲接受采访

  一岁多的女儿被自家车碰倒致死,保险公司以女孩系投保人直系亲属为由拒绝赔偿。女儿的妈妈将保险公司告至法院。今天上午该案在东城法院开庭审理,在庭上原告律师认为,保险公司制定的免责规定属于“霸王”条款,且在订立合同时并未向当事人作出明确告知。

  悲剧

  一岁女童死在自家车下

  36岁的原告王某是女童的母亲,多年前随同自家姐妹来到北京做生意,并于2008年买了一辆现代轿车。王某买回轿车后,将车交由其妹夫吴某驾驶。今年1月底,吴某和原告家人驾驶这辆车回江苏老家过春节。王某的小女儿雯雯只有一岁多。1月29日,一家姐妹数口人聚在王某的娘家吃饭,吴某一家因有事提前离开。吴某在院内倒车,当时没看到有其他人在院内。车子刚往后倒了几米,王某的二姐从屋内向外望了一眼,忽然看到车的左侧外面露出小孩的腿,便大喊:“快停下来,碾着孩子了!”

  吴某急忙停车,但此时已经晚了,雯雯被卡在车的左前轮后面,脸上全都是血。家人将雯雯送至医院抢救,因严重颅脑损伤抢救无效,于当日下午死亡。

  事后,王某作为事故死者的母亲,亦作为事故车辆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第三者责任险的约定,请求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支付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20万元。但被保险公司以受害第三人为被保险人家庭成员为由拒绝。

  开庭

  保险公司合同是霸王条款?

  原告代理律师王道宽认为,被告拒赔的理由是,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条款中有家庭成员免责条款。而该免责条款,源自于保险公司防范投保人故意制造事故以获利的道德风险。在投保时,如保险公司应当将该条款表述为存在道德风险的家庭成员事故免责,而在具体案件中无证据证明存在道德风险,则应当赔偿。

  律师指出,保险公司在投保时未对该免责条款做充分说明,因此该条款表述无效。且该合同条款及解释系保险公司单方面设定的格式免责条款,缩小了第三者的范围,减少保险公司应承担的责任,有违公平规定,是无效的。

  被告代理人出示了一份签有原告王某名字的《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保险条款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该条款第11条规定“下列人身伤亡、损失及费用本公司不予赔偿”,其中包括“被保险人及驾驶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等。

  被告代理人称:“被告已经对原告进行了明确的说明义务,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是免责的,不予赔偿。原告王某也在条款上签了字。”但经过原告的丈夫以及妹夫吴某当庭辨认,认定条款上的签名既不是王某本人所签,也不是吴某所签,他们猜测是保险公司业务员代签的。

  被告代理人称,将回公司继续核实此事。在双方表示可以调解后,法官宣布休庭。

  调查

  该保险条款曾被法院宣布无效

  记者了解到,并未只有一家保险公司作出上述免责规定。几乎所有保险公司在车险条款中都将驾驶人或车主三代以内的直系血亲被撞列为免责条款,保险公司的理由是,如果不免责将会增大保险公司的风险,而且可能会增加利用机动车伤人骗保的可能性。

  那么保险公司规定的这种免责条款是否合法?记者就此采访了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交通事务部主任巨晓平律师。“这种条款是不太合理,但并不违背法律,只能说适用不适用。”巨律师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如果保险公司在与投保人签订合同时,就免责条款未作出口头或书面的明确告知,因此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该条款并不适用。

  巨律师介绍,制定这种免责条款主要是防范车主骗保,例如以前曾出现过投保人自己的两辆汽车相撞,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情况。但利用自家人伤亡进行骗保的情况,是非常罕见的,如果本案已经排除了道德风险的问题,保险公司应该予以一定的赔偿。

  记者调查了解到,全国曾出现过多起类似案例,法院基本都会认定保险公司的条款不适用,支持了投保人的诉讼请求。其中,四川一名司机在检修汽车时不慎撞死自己的父亲,保险公司拒赔第三者险。经当地法院审理,一审判决保险公司的关于“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人身伤亡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免责条款无效,判令保险公司赔付车主第三者责任险7万余元。

  法官认为,该免责条款与第三者责任险向受害的第三人提供基本保障的本意相冲突,违反了公平互利的法律原则。同时,依据国际通行的保险理念,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人是第一者,被保险人是第二者,其余所有人均属第三者。将驾驶员的家庭成员排除在第三者责任保险外,违背了第三者责任险设立的目的,属不合理分配危险责任,因此该免责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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