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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时捷被曝霸王条款 交定金等半年车停产

来源:荆楚网 2012-05-08 16:44:24

    "费了那么大劲,我终于选中了一款满意车型,交了31万定金,满怀期待的等了半年,却被告知已经停产。销售商提议将其他款型的原车根据我的需求进行改装,这样改装后的车还能保持它原先的品质吗?"本想着过不了几个月就能提车时,可襄阳市民向先生(化名)的愿望落了空,让他感到不解的是,按照定车时的配置,额外增加了几十万的车款,但在他下了定金几个月后,却被告知该款车停产。

    既然已经停产,为何与销售商签订合同时却没告知?改装后的车还能保有它原先的品质吗?对此,保时捷准车主向先生对记者反映,按照常理,厂商在调整生产计划之前是会提前通知销售方调整销售方案的,根据需求定制的款型,一旦下了定单,就不会更改,停产交不了货,对其他型号的车进行改装,这样的车品质很难得到保质,作为保时捷的发烧友,也伤不起。

    百万豪车个性配置近三十万

    2012年1月17日,襄阳向先生在武汉盘龙保时捷中心(简称武汉保时捷)选中一辆近90万的保时捷轿车,签订合同时,向先生在原车基础上花费近30万预定了部分配置升级,包括车辆外漆更改、加装环绕声音响系统等,其中仅升级车轮一项就花费97300元。这些升级版配置花费近三十万元。

    向先生介绍说,自己属于发烧友,而且特别钟爱保时捷,除了信得过的品质,另外就是保时捷可以根据自己的个性需求进行定制,给了发烧友很多可以自己设计的空间,能拥有这样一辆车是自己多年的梦想,所以不惜花费近三十万对配置进行升级。

    1月17日,双方签订了购车合同,向先生支付31万作为定金,合同中约定,武汉保时捷中心在收到购车定金后,双方签订的合同生效。

    销售商只让换车型或改装

    4月底,向先生接到武汉保时捷中心的电话,他被告知因德国保时捷公司产能调整,他订购的款型已停产,将影响车辆交付。在向先生与武汉保时捷中心对话录音中,一严姓工作人员称,在接到德国总部该款车型将停产的通知前,就已经将向先生的定单信息传给了德国总部。但出现这样的变故,作为代理销售公司也十分无奈。随后他提出了两套解决方案,更改交付车型或者将德国原车出厂的黑色保时捷拉回国内,在4S店将原车的黑色外漆处理掉,重新喷上紫水晶颜色的油漆,同时按照事先和向先生约定的定制的配置对车进行改装。

    武汉保时捷中心提出的解决方案,向先生不能接受,他担心在国内经过"整形"手术后车很难保证原有的品质,"难道就因为保时捷是世界500强,就可凌驾于消费者之上?中国钱多,人傻,随意宰?"

    一切利益归于甲方的合同

    在向先生提供的《保时捷汽车产品购销合同》,甲方是武汉世捷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武汉保时捷中心)。向先生介绍说,这份合同中,只有甲方才能享受权利,乙方只享有义务。

    其中,关于车辆的交付,合同中作了"特别约定",因厂家或者第三方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甲方不能停按时交付车辆的,甲方交付车辆时间予以顺延。

    向先生介绍说,"合同中对于交付车辆的具体日期没有确切的约定,那就成了厂家想什么时间给就什么时间给,这还不说,现在成了想给什么车型就给什么车型,如果我们不要他们任意时间给的任意车型,就算我们违约不退还定金,这样的条款能在德国出现么,这不是明显歧视中国消费者。"

    "购车的消费者都不是法律专家,签合同时都不可能对密密麻麻好几页纸的内容仔细研究,一般只要车型、价格正确就没什么问题,而且我们也是基于对保时捷品牌的信任。"向先生表示,作为一家国际品牌的公司,应该对中国消费者的权利予以尊重。

    5月6日,记者前往位于武汉盘龙城的武汉保时捷中心进行求证,在记者希望就向先生所反映的问题进行核实,一陈姓工作人员称已知晓向先生所购车辆无法到货一事,但因周末,公司相关主管不在,对此暂无法回应,希望记者与主管提前预约采访事宜。

    律师观点:对霸王条款说不

    记者就向先生的遭遇采访了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陶律师。他认为,从合同内容来看,里面明确了买、卖双方责任等条款,这实质上是一份买卖合同。合同上没有规定"交车日期"并不是商家可以无限期延期交车时间,而是顾客随时可以提车。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可以适用下列规定,其中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这个准备时间虽然没有明确标准,但是可通过车辆生产时间等来确定。

    如果是销售商在签订这份合同之前就收到停产的通知,销售商存在严重的欺诈。

    他还表示合同中双方违约责任不对等,类似"乙方未按约定提车,且在甲方催告的时限内仍未提车的,本合同解除,甲方有权处置该车辆,乙方所交付的定金或预付款不予返还"条款中,经营者不仅免除自身违约责任,同时也将应当由经营者承担的经营风险转嫁到消费者身上,加重消费者责任。更重要的是,预付款不同于定金,经营者通过格式条款约定逾期交接没收预付款,没有法律根据。

    同时,陶律师认为该合同存在通过格式条款、扩大"不可抗力"的范畴,把生产厂家或经销者自身责任造成违约的因素,也列入不可抗力的因素。其实,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以上条款中,经销商把厂家原因、船务运输等不属于不可抗力的因素均列入"不可抗力"范畴,对不可抗力作扩大化解释,免除了经营者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不符合《合同法》的规定。(记者 李立 郭道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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