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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起办房产证要先交房屋维修资金 政策详解

来源:青岛新闻网 2011-12-29 22:06:05

      28、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方案”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应当包括维修和更新、改造内容;工程预算;涉及房屋户门号及户数;维修和更新、改造组织方式和验收方式等内容。

       29、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出现影响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时,怎样使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答:由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在使用中出现的一些故障,如按正常申请程序操作,

可能会严重影响业主的正常生活,甚至会引发公共安全问题。因此《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政府令第215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专门对维修资金的应急使用作出了规定,明确了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的范围,简化了使用程序,确保发生紧急情况时维修资金及时到位。

    30、哪些情况属于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的范围?

    答:依据《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政府令第215号)规定:发生下列紧急情况的,属于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的范围:(一)电梯故障经有关部门确定危及人身安全的;(二)外墙墙面有脱落危险、屋顶渗漏等严重影响房屋使用和安全的;(三)排水管道堵塞、漏水影响正常使用的;(四)消防设施损坏,消防部门出具整改通知书的;(五)危及房屋使用安全、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的其他紧急情况。

      31、维修和更新、改造时如何确定施工企业?

     答:在房屋维修时,可以采取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等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并与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施工合同。

     32、哪些费用不得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答:依据《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政府令第215号)规定:下列费用不得从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专业经营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四)因人为损坏及其他原因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修复费用;

    (五)其他不应当由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承担的费用。

      33、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账目怎样核查和公示?

    答:为保证业主对维修资金的知情权,增强资金使用的透明度,《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政府令第215号)规定资金管理机构、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一次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账目,并向业主公布。还要求资金管理机构、专户管理银行建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信息系统,业主可随时对其分户账中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进行查询。

      34、业主交存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是否有利息?

    答:依据《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政府令第215号)规定: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自存入维修资金专户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息,利息计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滚存使用。

       35、政府有关部门对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有什么监管措施?

    答:依据《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政府令第215号)规定: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定期对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规范和完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审计部门应当对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并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36、不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需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依据《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政府令第215号)规定:单位和个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交存或拒绝按规定承担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或相关业主可以依法对其提起诉讼。

      37、对擅自挪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怎样处罚?

     答:违反规定挪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挪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除按前款规定予以处罚,还应当依法吊销其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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