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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房屋的保修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答: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2、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由谁管理? 答:根据“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实行业主自主管理或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代为管理的方式。业主要求自主管理的,可以由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对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实行自主管理;未成立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未决定自主管理的,其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由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代为统一管理。 13、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到哪? 答:由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委托具有一定规模、资信良好的商业银行作为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开立维修资金专户。并委托专户管理银行办理维修资金账户的设立、交存、结算等手续。 14、商品房屋的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是什么? 答:依据《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政府令第215号)规定:商品房(含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房)业主应当按照所拥有房屋的建筑面积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交存标准:配备电梯的房屋按照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8%交存;未配备电梯的房屋及配备电梯且未设地下车库的底层房屋按照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交存。 15、商品房屋的业主怎样交存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答:依据《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政府令第215号)规定:商品房屋的购房人应当在与建设单位签订商品房屋预售合同时,同时将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前,应当将未出售房屋及拆迁安置房屋的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16、出售公有住房的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是什么? 答: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按照多层房屋售房款的20%、高层房屋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购房人按照售房款的2%交存。 17、出售公有住房的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怎样交存? 答:公有住房的购房人应当在办理购房手续时将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后,及时将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18、怎样利用公积金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答:依据《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政府令第215号)规定:已交存住房公积金的业主,经本人或者其配偶申请,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核准,可将业主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一定比例提取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具体提取比例由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研究确定。 19、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是否只交存一次? 答:当房屋分户账中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的30%的,该户房屋业主应及时足额续交。 20、原有房屋怎样补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答:原有房屋未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应当按照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标准补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