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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起办房产证要先交房屋维修资金 政策详解

来源:青岛新闻网 2011-12-29 22:06:05

     21、不按照规定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怎么办?

    答:依据《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政府令第215号)规定: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时应提交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证明;业主未交存、续交、补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产权登记申请。

     22、房屋发生权属变更时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怎么办?

     答:房屋所有权转让时,业主

应当向受让人说明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转让。

     23、房屋灭失时,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怎样处理?

    答:因拆迁或其他原因致使房屋灭失的,房屋户门号分户账中结余的维修资金应当返还业主。

       24、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原则是什么?

    答: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是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它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25、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时怎样分摊?

    答:依据《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政府令第215号)规定:使用维修资金应当遵循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一)属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

    (二)属单幢房屋内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该幢房屋的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

    (三)属一个单元内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单元内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属单元内一侧房屋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该侧房屋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

    (四)相邻业主共有部位的维修,由相邻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

      26、业主自主管理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具体使用程序是什么?

    答:本着方便于民的原则,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明确了公示制度,保证了业主知情权,提高了资金使用的透明度。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业主自主管理的,其使用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业主委员会制定使用方案;

    (二)使用方案应当在小区明显位置公示不少于7日,并经有利害关系的所占面积及户数比例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三)业主委员会将使用方案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备案后,由业主委员会持备案证明到专户管理银行办理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划转手续;

    (四)业主委员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27、资金管理机构代管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具体使用程序是什么?

    答: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代为管理的,其使用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制定使用方案;

    (二)使用方案应当在小区明显位置公示不少于7日,并经有利害关系的所占面积及户数比例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三)物业服务企业将使用方案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审核;

    (四)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经现场勘查后办理备案手续,并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使用方案工程预算资金的70%从物业管理区域单位账中划转至物业服务企业;

    (五)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六)工程竣工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邀请所在地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街道办事处、相关业主代表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对工程决算有异议的,可以委托专业中介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审核,费用计入维修和更新、改造成本;

    (七)经验收合格后,由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通知专户管理银行拨付应付费用的剩余款项。

    未实施物业管理的,由相关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按照上述程序办理使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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