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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出台生育保险新规 丈夫参保妻子可享津贴

来源:大江网 2011-10-19 10:07:59

  记者18日获悉,省政府近日出台《江西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规定》明确,男女职工均须参加生育保险,但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缴费满一年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晚育且顺产可领120天生育津贴,晚育且剖腹产可多领15天生育津贴。此外,职工本人已缴纳生育保险费,其未就业配偶也可享受生育医疗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

  我省规定,

省内所有用人单位(含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必须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其标准是按上年度本单位全部职工(含男性职工)工资总额的0.5%~1%的比例缴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县级以上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事务,县级以上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事务。

  据悉,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属地统筹原则,原则上实行设区市级统筹,现已实行县(市)级统筹的,须逐步过渡到设区市级统筹。生育保险基金用于生育保险待遇支付,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等支出。其中,生育津贴包括产假期间(含流产)的生育津贴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生育津贴医疗费用。而医疗费则包括从怀孕至分娩住院期间所需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费用以及生育出院后3个月内因生育引起的疾病的医疗费,还有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情况检查、实施避孕节育手术以及符合生育政策实施复通手术所需的医疗费用等。

  缴费满一年方可享受待遇

  《规定》明确,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职工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符合法定条件并履行规定手续生育(含流产)或者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情况检查、避孕节育手术和复通手术的。

  据了解,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实行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协议管理,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由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卫生、人口计生行政部门确定。生育保险医疗服务范围按照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等有关规定范围执行。超出规定的生育医疗服务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晚育且剖腹产可领135天津贴

  对于社会极为关注的生育津贴发放,《规定》明确,按照下列期限享受生育津贴:取宫内节育器的,享受1天的生育津贴;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享受3天的生育津贴;结扎输卵管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以内(含3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含4个月)流产的,或患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或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7个月以上胎儿子宫内死亡或婴儿出生后死亡的,享受90天的生育津贴。

  同时,女职工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增加享受生育津贴: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助产手术或剖宫产手术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正常受孕生产多胞胎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符合晚育条件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怀孕不满3个月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增加10天生育津贴;怀孕3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含4个月)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增加12天生育津贴。据悉,晚育是指已婚妇女年满24周岁生育第一胎。这就意味着,晚育且是剖腹产的女职工,可享受135天的生育津贴。据了解,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

  老公缴费老婆无业可领津贴

  据悉,女职工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经办机构发放。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职工(或配偶)应在生育(含流产)、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检查、手术或实施符合生育政策复通手术之日起6个月内到参保的经办机构申请。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定其享受待遇,并予以一次性计发;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同时,女职工因生育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支付标准,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用人单位已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本人已缴纳生育保险费,其未就业配偶也可享受生育医疗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这即意味着:缴费的男性职工一旦其爱人没有工作,也未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生育保险,照样可以享受生育医疗保险待遇,即报销医疗费和领取生育津贴。

  单位不参加生育保险要受罚

  我省规定,用人单位不参加生育保险和用人单位或者职工以非法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的,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则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另外,经办机构、医疗机构或者工作人员如果有下列行为之一,责令其限期改正;一旦造成损失的,还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按规定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情况记录;擅自增收或者减免用人单位应缴生育保险费;无故延期拨付或者擅自增加、减发、停发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生育保险基金流失;截留、侵占、挪用、贪污生育保险基金;出具虚假证明或虚假收费凭证,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损失等。(文/首席记者 全来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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