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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南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精细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

来源:胶南宣传部 2011-04-28 11:08:58

我市职工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前的信息系统,基本能够满足参保信息查询、网上审核、医疗费用结算、生育津贴查询并逐月社会化发放等综合功能。但随着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覆盖面的扩大,享受人数近10万人,生育保险承担的社会责任明显加大。统筹后,为了更好地服务日益增长的参保群体,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结算精细化、信息化管理的角度,进一步提升生育保险公共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一、生育保险待遇更加精细

(一)生育保险医疗待遇 生育医疗费结算标准统一按《关于生育保险医疗费实行单病种最高限额结算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劳社[2004]59号)规定执行。参保职工在生育保险协议服务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范围或生育保险特殊需要诊疗项目目录的医疗费,低于结算标准的,据实结算;超过结算标准的部分,由职工个人负担。一是参保女职工合法生育,在妊娠期、分娩期内因妊娠和分娩发生的医疗费以及患妊娠期并发症、分娩并发症、产后产褥病症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按规定予以支付,超出部分职工个人自负。二是参保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绝育术后的复通手术及住院治疗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符合生育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按规定予以支付,超出部分职工个人自负。

(二)生育津贴待遇 女职工合法生育或流、引产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本人分娩前当年度月均社保缴费工资为基数,按对应享有的产假天数按月计发。一是生育顺产的为90日,晚育的增加60日;难产的增加15日;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胎,增加15日。 二是女职工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妊娠2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流产的,产假为20天;妊娠3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30天;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产假为42天。

 (三)男职工生育补助金待遇 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的,该男职工在其配偶分娩前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一年以上,且其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按规定的生育保险医疗费结算标准的50%享受生育补助金。

 二、生育保险待遇的申领和结算更加便捷

(一)生育医疗费结算 1、在统筹区域内生育医疗费的结算。 (1)资格确认。参保职工就诊时须持本人社保卡、居民身份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合法生育二胎的持《生育证》,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持《结婚证》)(以下简称“一卡一证一册”), 其中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需同时持单位出具的《青岛市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证明信》,由生育保险协议服务机构刷卡确认生育保险待遇资格。 (2)参保职工结算医疗费。参保职工应在生育保险协议服务机构刷卡结算医疗费。超出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部分职工个人负担。 2、在统筹区域外生育医疗费的结算。 (1)生育待遇标准。参加本市生育保险但需在异地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我市统一的结算标准结算医疗费。 (2)转诊备案。参保职工异地生育应于生育或就医前持“一卡一证一册”等材料前来办理转诊手续(急诊除外),领取《青岛市城镇职工异地生育诊疗介绍信》。 (3)生育医疗费报销。参保职工所在单位应持《青岛市城镇职工异地生育诊疗介绍信》、病历复印件(包括出院记录、手术记录、医嘱单等)、费用明细清单和医疗费用收据、“一卡一证一册”等材料,于费用发生后的次月1日至10日前来办理报销。

 (二)生育津贴的支付 1、生育津贴实行社会化发放。参保职工应于实行计划生育手术或分娩出院后次月的1日至10日,由职工所在单位前来办理申领生育津贴手续。生育津贴按月银行发放。 2、办理申领生育津贴手续应提供证件。参保职工所在单位应持职工本人的“一卡一证一册”以及农业银行结算户存折或借记卡及《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参保单位申领职工生育津贴审批表》,其中分娩生育的还须提供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计划内引、流产的须持医疗机构证明(注明妊娠月份)。

(三)男职工生育补助金的支付 1、男职工生育补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男职工应于其配偶分娩后次月的1日至10日,由职工所在单位持相关材料办理申领生育补助金手续。 2、申领男职工生育补助金应提供证件。申领男职工生育补助金须持职工本人社保卡、身份证、结婚证、其配偶户籍所在地街道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工作单位证明(有本市《失业证》的可持《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病历复印件(包括出院记录、手术记录等)等材料;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需提供相关(注明流产原因、妊娠月份)的医学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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