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言板 12366地税接线人员态度很差,时常还打不通。建议跟12366国税接听人员学习,提高整体素质 李钢 谢谢这位网友对我们地税热线的关注。由于地税热线话务量增长较快,今年比去年同期增长了近四成,造成线路堵塞情况时有发生,我局正在和网通联系扩容专线,以满足纳税人日益增长的咨询需求。同时,我们始终将话务员的答复质量和服务态度作为工作的重点,常抓不懈,今后我们将进一步加大培训力度,提高服务质量,统一答复口径,提高整体素质。如果您在工作中对话务员的服务态度、答复质量不满意的话,欢迎您及时拨打电话83887794进行投诉,我们将进行认真核查和处理。再次感谢这位网友的关注。 留言板 我单位9月8日发的8月工资,还是按照2000元标准扣税,我们打电话12366咨询你们地税局,答复说,新标准的模板没有好,要到10月按照新的标准扣税,而且说,9月是发8月的工资,就应该缴税!好像国家的法律、法规在我们青岛就可以不执行!那么请问刘局长,我们9月的税已经缴了,怎么办? 李钢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46号公告,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工资薪金所得35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自9月1日起执行。也就是说,个人在9月1日(含)之后实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都应按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执行,扣缴义务人按照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相应的税率计算扣缴税款。按照税法规定,当月扣缴的税款应在次月规定的申报期内缴入国库。纳税人9月1日后取得的工薪所得应按照新标准计算扣税,扣缴税款在10月份申报入库,使用修改后的新模板。如果纳税人认为税款扣缴有误,可以向税务部门反映;如果由于计算错误多缴税款,经税务部门核实后,可申请退还多缴的税款。 留言板 因业务需要,公司在市内四区都注册了分公司,巧合的是四区的税管员节前都主动电话约你,说是工作温馨提示诸如此类,其实是提醒过节了该意思意思了,没办法,只好税管员、副科长、科长每人一张。不然的话,以后你就等着刁难吧。无奈啊 李钢 谢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注和支持!谢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注和支持!这位网友您好!廉洁从税是我们对税务干部基本要求之一。这几年来,我们采取了多种措施,如强化教育、加大惩处力度等方式加大对干部的教育和引导,保持队伍的廉洁。对于您说的问题,是我们一直坚决反对和一再强调绝不允许的,如果有干部存在这方面的问题,请您这拨打我们市地税局行政效能投诉电话83888865或者发送电子电子邮件到qddsjw@126.com进行举报,将具体人名和情况告之,我们将认真查处,属实的将对当事干部严肃处理。如果因为投诉举报而受到刁难,您可以继续向我们投诉,我们将严肃查处。 廉政建设是一项长期而系统的工作,除税务机关需要认真开展工作,积极采取措施外,还需要包括您在内的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和监督。 谢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留言板 四方地税局也是老鼠仓吗 中央早就发文件不足5000的免税了,去你们地税办,你们这个那个的,又是这个审核,又是这个批的,还有这个调查那个调查的,真草鸡了。 办扣税怎么不用这么多道道? 李钢 根据税法规定,青岛市范围内月营业额5000元以下都没有核定税款。如果您的月营业额在5000元以下,四方地税还给您核定税款了的话,您可否留一下联系方式,我们核实后,一定按规定给您一个满意的答复。 留言板 我昨天就在关注这次在线网谈,可是半天没有解答一个具有实质性的问题,尤其是关注最多的个税问题。怎么回事啊?已经十分钟过去了,是不是有意回避啊?有些事情是回避不了的,请李局长正面回答吧。要不我感觉李局长好像对业务和政策不熟悉。 李钢 这位网友,感谢您的关注。因为工作上的原因,网谈节目调整到上午,刚才是大家在调试网络和熟悉网络环境,现在您也看到了,网友的问题也答复很多了。 再次感谢您的关心和支持。 留言板 您好! 李局长; 我是一家外企职员想咨询一下有关外企缴纳土地使用税的有关问题。我司2007年以转让的方式在崂山区购买了土地并取得了有关土地证,但因政府没有规划使得我司一直不能正常使用和开发项目。 对于这种特殊情况政府有没有相应的解决方法? 李钢 你好这位网友,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你单位以转让的方式在崂山区购买了土地并取得了有关土地证,应从合同约定交付或签订合同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留言板 1. 青岛很多单位是上月工资在当月发,当月就申报,青岛地税局却要在10月1日后才启用3500元的申报表,而这造成了9月份发8月份工资时,无法按3500元的起征点申报。 青岛地税局能说不知道很多单位当月发工资当月申报吗?这不就是懒惰思想吗?明知道这样会产生问题,还不提前解决,这不就是漠视纳税人利益吗!!! 2. 地税局个别人人员解释说,经过慎重考虑,为了不造成混乱,所以10月1号以后才允许用新的申报表格。 实在想不通会有什么混乱!!同时将新旧表格都放上去,写上告示,只有9月1号以后发放的工资才能使用新的申报表格,完全就可以解决问题。 3. 我们单位在9月初发工资时,先按3500的起征点做好了工资,可是发现不能按3500起征点申报,去找地税局专管员,专管员说“现在是有这个问题,这个月就先按2000的申报吧,下个月再执行3500的。”,请问如果是财政局给你公务员发工资时告诉你,这个月少400元,下个月再正常,你会同意吗!! 4. 天津出现了和青岛一样的问题,天津税务局马上出来向纳税人说明情况,给出解决方案。可是反观青岛地税局,只是一味的说青岛地税局没有错,都是单位扣缴时出的错,纳税人理解出的错。到现在为止也没有给出解决方案。 9月13日的访谈上,无数网友说自己出现了9月份发放的工资仍按2000起征点。青岛地税局竟然还通过半岛网发了个新闻,说青岛纳税人没有受影响,纳税软件也没有问题。纯粹是闭着眼说瞎话。 我们公司的外方总经理看了以后都感叹,青岛的政府部门比天津差远了,以后投资应该考虑去天津了。 李钢 这位网友,您好。欢迎您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自9月1日起,我市各级地税机关统一按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我们将坚定不移、不折不扣地执行个人所得税法,让广大纳税人享受到减税带来的实惠,维护好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按照税法的规定,扣缴的税款应当在次月申报缴纳,9月份扣缴的税款应当在10月份申报缴纳。如果您所在的单位仍然沿用当月发薪当月扣税并申报,在9月份可以进行个人所得税零申报,将扣缴的税款在10月份申报。如果在个人所得税的扣缴和申报问题上,还有那些疑惑、意见和建议,欢迎您直接向税务机关反映,电话83870258。谢谢您的理解和支持。 留言板 为什么9月份还要按2000扣税??国家不是已经说了吗,必须按3500扣税,难道你们这些都是牛逼?? 李钢 这位网友好!根据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46号公告,工资薪金所得35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自9月1日起执行,即个人在9月1日(含)之后实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都应按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执行,扣缴义务人按照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相应的税率计算扣缴税款。按照税法规定,当月扣缴的税款应在次月规定的申报期内缴入国库。纳税人9月份取得的工薪所得应按照新标准计算扣税,扣缴税款在10月份申报入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