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岛岬 我们是原国营青岛造船厂部分工伤职工,伤残级别从五级到十级不等。2010年青岛造船厂搬迁改制。我们与工厂解除了劳动合同。工厂按《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了我们“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但不知什么原因,这两项补助金以“工资薪金所得”之名被缴纳了20%的个人所得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当中明确规定: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纳税。同时在该法中所涉及的应纳税项目中并没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也明确规定: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支付本人22个月、18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36个月、30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七级13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7个月,十级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七级20个月,八级16个月,九级12个月,十级8个月。 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所需资金,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以上中央和地方的法规充分说明: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必须按国家法规政策的强制规定给予工伤职工的补助金。不属于应纳税的工资薪金所得。为此请市南地方税务局查清事实,依法办事。保护纳税人特别是我们这些伤残纳税人的利益。同时也希望地税局的领导在查清事实后给予我们一个书面的答复! 李钢 这位网友,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我们已经与其中的一个职工取得了联系,并在与扣缴单位做进一步的调查核实。请您放心,事情调查了解清楚后,我们会将结果及时与您联系,如果确属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围,将会退还单位已经扣缴的个人所得税款。谢谢您的理解。 留言板 中国银行的员工到处找人开买药的发票回单位报销。说是发福利费、?是否偷税漏税。请核实查处 李钢 这位网友您好!纳税人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以符合规定的凭证税前列支。为提高检查的效率和质量,请您提供该中国银行的具体情况和相关证据,我们将按规定组织检查。来信来访地址:青岛市市南区漳州二路7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邮编266071 电话86676160。 留言板 你好,我们单位9月16日发8月份的工资,请问个人所得税应该按照多少起征点来缴纳??现在地税局的扣税软件还没有更新,财务人员应该怎样代扣个税??? 李钢 您好,这位网友。贵单位9月份支付工资,应当适用每人每月35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并按相应的税率计算缴纳税款。对于扣缴义务人每月扣缴的税款,税法规定应当在次月的15日内申报缴入国库,也就是说,9月份扣缴的税款,应当在10月15日前申报缴纳。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青岛地税局相关的准备工作已经就绪,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模板也已经修改完毕。为避免误用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模板,青岛市地税局将于9月21起,将修改后的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模板挂在青岛地税纳税申报网站(),您届时可以登录改网站下载新模板和相关的说明,熟悉和使用新模板,我们将在9月下旬举办新模板的网络访谈,解答并听取扣缴义务人的意见和建议,欢迎您届时光临。对于您9月份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在按照新的规定计算出个人所得税后,应当在10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并缴纳代扣的税款。谢谢您的理解和支持。 wx2010 李局长您好:很高兴您能提供让我们广大企业说话的机会,我是私营业主,经常和税务局打交道,尤其是发票这一块,每次用完发票后都到税务局验旧票买新票,几乎每次买新漂时都提示欠税,补税时收税窗口答复没欠税,说是找管理员然后就是说搞错了,找管理员老是不在,就这样跑来跑去要一周时间才搞定,听朋友说只要送好处费就没事了,我不明白税务部门为什么不提供方便而是设卡子?私营企业尤其是小企业很不好干,希望理解! 李钢 这位网友,您好,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在领购发票过程中如果遇到这种问题,您可以拨打我们市地税局行政效能投诉电话83888865寻求帮助或投诉,或者发送电子电子邮件到qddsjw@126.com进行投诉。我们将认真调查,对违反规定的干部进行相应处理,同时将严格保密并给您回复。 希望您继续关心、支持和帮助地税工作。 祝您生意兴隆,财源广进! 留言板 局长,你好,请问个人所得税有隔月收的吗?比如9月交7月所有收入的个人所得税? 李钢 您好,网友朋友。除全年一次性奖金等特殊情况外,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应在实际取得的当月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7月份取得的所有收入,应当区分收入的项目,分别按照不同项目的税款计算办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您7月份取得收入有扣缴义务人的话,应由扣缴义务人在7月扣缴税款,并在8月份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如果没有扣缴义务人,应自行在8月份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谢谢。 留言板 9月发放的钱按3500扣除,各位手里9月份的工资单如果没有按照3500扣除,就去地税局举报单位不按规定扣税,至于怎么申报那是会计10月份的事。 李钢 这位网友很豪爽,也很给力,谢谢您的理解与支持。您关于工薪所得新的减除费用标准的理解是对的,只要是9月1日之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都适用每人每月35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如果您认为单位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存在疑问,可以向单位的财务部门或人力资源部门反映,也可以向地税机关反映。谢谢。 xqx88232917 为什么9月份申报个人所得税怎么还是还是用旧模板,怎么税务系统的办事效率就这么低吗。 李钢 根据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扣税时间和申报入库时间存在时间差异。9月份申报的应该是8月份所扣的税款,应该适用修改前的个人所得税法,申报时仍使用旧模板;10月份申报9月份所得应缴税款时使用新模板。目前,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模板已完成测试,正在对测试中发现的问题作进一步修改完善。由于9月份申报期到顺延到9月20日,为避免造成新旧模板的混乱,9月21日新申报模板将在青岛地税纳税申报网站()发布,届时各单位可以登录该网站,自行下载新的申报模板,提前熟悉申报模板的变化内容,了解相关注意事项和填报说明,为顺利进行10月份扣缴申报做好准备。对此,我局已在青岛地税网站()发布《关于启用个人所得税新申报模板的通告》,并将在青岛电视台发布温馨提示,还将在《青岛财经日报》刊登该通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