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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城镇医保待遇再提高 财政补助提至200元

来源:青岛新闻网 2011-09-14 09:00:11

    青岛新闻网9月14日讯 日前,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财政局联合下发通知,进一步提高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对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再作调整。

    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00元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1〕8号)要求,2011年度,政府对七区五市城镇居民医保的补助标准,由2010年的每人每年120元提高到200元。

    由于医疗保险已经实现全市统筹,因此参保居民的个人缴费标准和待遇标准也逐步统一。2012年度,七区五市参保居民的个人缴费按统一的标准执行,即大学生和少年儿童每人每年40元,老年居民300元,重度残疾人150元,城镇非从业人员720元。统一个人缴费标准和财政补助标准以后,五市参保居民的各项医疗保障待遇与七区完全一致。以后年度的个人缴费标准,将根据基金收支情况适当调整提高。

     参保居民的医疗保险待遇再次提高

    从2011年10月1日起,参保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再一次提高。

    (一)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和城镇非从业人员在社区定点医疗机构(五市可选择镇卫生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1200元以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报销比例由原来的40%调整为50%,其中基本药物的报销比例再提高10个百分点。

    (二)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和非从业人员的住院医疗费,各统筹分档支付比例分别提高5个百分点,具体报销比例为:5000元以下部分,在三级医疗机构支付65%,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支付75%;5000元至10000元部分,在三级医疗机构支付70%,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支付80%;10000元至20000元部分,在三级医疗机构支付75%,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支付85%;20000元以上部分,不分医疗机构级别,统一支付85%。

    (三)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和城镇非从业人员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在规定限额以内的部分,统筹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在社区定点医疗机构达到75%,在定点医院达到65%,但超过病种限额标准以上部分仍不予支付。

    (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12万元提高到15万元。

     参保居民应及时足额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

    根据《青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91号)及相关文件的规定,居民医保实行集中缴费期交费: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非从业人员以及少年儿童集中缴费期为每年10、11、12三个月,保险年度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大学生为每年9、10两个月,保险年度为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目前大学生已经进入集中缴费期。

    城镇居民续保缴费手续非常简单。老年居民、重残人员、非从业人员、未入学或未入托幼机构少年儿童,就近到街道劳动保障中心缴纳;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在册学生儿童由所在学校、托幼机构负责代收医疗保险费。续保缴费时,应携带市社会保障部门发放的《青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卡》。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目的在于通过全体居民的积极参与,集大家之力,统筹共济,共同抵御可能发生的疾病所带来的经济风险。根据政策规定,城镇居民符合参保条件未及时参保缴费的,在以后年度参保时应当补缴历年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断参保缴费的,续保时须补缴中断期间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并且欠缴或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得纳入医保报销,自缴费次月起才能享受医保报销待遇。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此郑重提醒广大居民,一定要及时足额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以确保自己的医疗保险待遇不受影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生服务热线:12333)(记者 任俊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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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是什么?

    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下列城镇居民,均应及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少年儿童:中等以下学校、托幼机构的在册学生儿童,以及其他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未满18周岁的青少年儿童;

    (2)大学生:驻青高校及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3)重度残疾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伤残等级达到1级和2级的残疾人;

    (4)老年居民: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的居民;

    (5)非从业人员: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未参加职工医保的其他非从业人员。

     2、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具体筹资标准是多少?

    居民医保实行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相结合。按照新的调整政策,全市参保居民医疗保险费的筹集标准分别为:

    (1)少年儿童:个人缴纳40元,财政补助200元;

    (2)大学生:个人缴纳40元,财政补助200元;

    (3)重度残疾人: 个人缴纳150元,财政补助200元;

    (4)老年居民: 个人缴纳300元,财政补助200元;

    (5)城镇非从业人员: 个人缴纳720元,财政补助200元。

    由于医疗保险已经实现全市统筹,从2012年度开始,胶南、胶州、即墨、平度和莱西市参保居民的个人缴费标准与待遇标准完全一致。

    3、低保等困难人群的缴费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市民政局、财政局、劳动保障局联合下发《青岛市城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制度及补充规定实施细则》(青民低[2008]197号)规定,我市低保家庭、特困职工、优抚对象等居民仍可享受财政补助,但享受补助的范围有所扩大,补助办法有所调整。低保家庭成员及优抚对象个人缴费部分仍由财政补助;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补助50%;特困职工经认定属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的,也可按规定享受相关补助。上述人员缴费时,应按规定先缴纳其个人缴费部分,持缴费收据到批准低保救助或认定低保边缘家庭、优抚对象的街道办事处办理补助手续。各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和学校不再负责困难群体的身份认证。

    4、老年、重残、非从业人员如何选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

    参保人可本着就近、方便的原则,自主选择一家具备相应资质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本人的门诊定点单位(以下简称“医保社区定点单位”),并与之签订服务协议。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时,明确一个相对固定的医生,作为自己的医保家庭医生。参保人应全面了解医保社区定点单位及其家庭医生所应承担的义务,了解自己的权利及应承担的义务、注意的事项。服务协议期限为一年,期满可续签或转签。因特殊情况需提前变更定点单位的,应在期满一个季度后再行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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