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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失业人员将免费入医保 待遇同在职人员无异

来源:大众日报 2011-07-26 17:07:59

    从本月起,山东省将为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统一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续保)、缴费(续缴费)手续,失业人员个人不缴费,但从参加医保当月起开始享受职工医保的住院和门诊医疗保险待遇。“此前,领取失业金的失业人员医疗保障方式是发放医疗补助金,与之相比,职工医保待遇保障水平更高,也更便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失业保险处处长李元芝说。

    此前,山东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每月按本人

领取失业保险金5%的比例享受日常门诊医疗补助金。发生住院费用则需持失业登记证、住院证明、医疗费用报销凭证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住院医疗补助金,医疗补助金的发放依失业保险缴费年限确定最高限额,最高不超过本人48个月的失业保险金。而此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当月起便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住院和门诊医疗保险待遇,与在职人员无异。

    按今天印发的山东省《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将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其失业前失业保险参保地的职工医保缴纳费用,缴费基数将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最低比例不低于60%,而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将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

    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纳对于失业保险基金而言是否会造成较大的压力?李元芝表示,近年来我省失业保险征缴收入连年保持较大幅度增长,目前山东省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达100多亿元,基金保障能力明显增强。

    据了解,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享受待遇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与其失业前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将累计计算。

    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则可按规定相应参加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此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在山东省内跨统筹地区转入户籍所在地的,其职工医保关系将随同转移,执行转入地职工医保政策。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转出地标准一次性划入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手续。转出地失业保险基金划转的资金缴纳转入地职工医保费的不足部分,由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予以补足,超出部分并入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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