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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从2011年10月1日起,青岛市参保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再一次提高。市人社局和财政局近日联合下发通知,进一步提高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对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再作调整。2011年度,我市对七区五市城镇居民医保的补助标准,由2010年的每人每年120元提高到200元。 据悉,医保水平提高后,我市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和城镇非从业人员在社区定点医疗机构(五市可选择镇卫生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1200元以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报销比例由原来的40%调整为50%,其中基本药物的报销比例再提高10个百分点。 市人社局有关人士介绍说,我市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和非从业人员的住院医疗费,各统筹分档支付比例分别提高5个百分点,具体报销比例为:5000元以下部分,在三级医疗机构支付65%,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支付75%;5000元至10000元部分,在三级医疗机构支付70%,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支付80%;10000元至20000元部分,在三级医疗机构支付75%,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支付85%;20000元以上部分,不分医疗机构级别,统一支付85%。 此外,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和城镇非从业人员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在规定限额以内的部分,统筹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在社区定点医疗机构达到75%,在定点医院达到65%,但超过病种限额标准以上部分仍不予支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12万元提高到15万元。 据悉,由于医疗保险已经实现全市统筹,因此参保居民的个人缴费标准和待遇标准也逐步统一。2012年度,七区五市参保居民的个人缴费按统一的标准执行,即大学生和少年儿童每人每年40元,老年居民300元,重度残疾人150元,城镇非从业人员720元。统一个人缴费标准和财政补助标准以后,五市参保居民的各项医疗保障待遇与七区完全一致。(记者 贾峰) |